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做好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与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
《通知》就补贴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界定。关于人员范围的界定,为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人员。
关于见习期未满的界定,就业见习基地于“见习终止日期”(就业见习协议中明确的见习终止时间)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剩余期限的计算。剩余期限为:“见习终止日期”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月份之间的自然月数(签订劳动合同当月已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不计入剩余期限)。留用的见习人员在“见习终止日期”前离职的,剩余期限计算至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
关于见习时限的规定。见习人员应参加1个月及以上的就业见习活动并领取见习补贴。已申领就业见习补贴月数和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月数之和不得超过12个月。
《市人社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85号)印发后,取消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不得申请自2024年2月27日之后的见习人员剩余期限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