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记者 申铖)记者1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当日发布公告称,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根据公告,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由此前的“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此次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的功能;将各种动力类型小汽车纳入政策适用范围,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效应,更好促进税制公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说。
此外,公告明确,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