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回到首页 | 标题导航
2024年05月27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向学员提供侵权图书 教育公司被判惩罚性赔偿
高立红

  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我市某教育公司因向学员提供侵权图书,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告某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的复制、发行权。2021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天津某教育公司的分公司向学员提供涉案侵权图书,遂向和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教育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的分公司对外提供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被告作为总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且被告自2018年起曾多次因侵犯原告著作权被要求承担行政、民事责任,且其在与原告达成的协议中约定,如果自2020年1月1日起再侵犯原告著作权,加倍赔偿。被告作为专业培训机构,理应避免再次发生侵权行为,但其不仅未举证证实曾对此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还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了被诉侵权图书,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综上,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的倍数为1.5倍,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7000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万嘉接受采访时说,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戒和制裁加害人行为等多重功能。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说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所属10报2刊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所有关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及其子报子刊内容产品的数字化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稿件签约、网络发布、转稿等业务,均需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商谈,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有互换稿件协议的网站,在转载数字报纸稿件时注明“来源-天津日报报业集团-XX报”和作者姓名,未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有协议的网站,谢绝转稿,违者必究。
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