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我市某教育公司因向学员提供侵权图书,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告某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的复制、发行权。2021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天津某教育公司的分公司向学员提供涉案侵权图书,遂向和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教育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的分公司对外提供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被告作为总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且被告自2018年起曾多次因侵犯原告著作权被要求承担行政、民事责任,且其在与原告达成的协议中约定,如果自2020年1月1日起再侵犯原告著作权,加倍赔偿。被告作为专业培训机构,理应避免再次发生侵权行为,但其不仅未举证证实曾对此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还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了被诉侵权图书,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综上,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的倍数为1.5倍,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7000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万嘉接受采访时说,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戒和制裁加害人行为等多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