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某某加盟某餐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被查处,进而导致停业,起因是其经营的主要食品中含有川贝。王某某为此将特许人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此案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
被告某餐饮公司是“炊某某”商标的注册人。为推广该商标,该公司推出“炊某某”系列产品特许专卖计划。2018年10月,王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获准在该公司认可的专卖店使用“炊某某”商标、商号,并以“炊某某”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2019年5月,原告因销售的产品中含有药物川贝,属于违规销售,被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并进行相应处理。原告认为,涉案含川贝的产品购买自被告处,为被告所研发,被告研发并提供的产品违法违规,造成原告停业等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涉案加盟合同时,不具备“两店一年(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标准,提供特许支持的能力有欠缺,其向原告提供川贝产品,直接导致原告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且川贝为加盟商主营食品原料,其被查处导致主营食品停售,势必影响原告经营收益,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酌定被告返还加盟费2000元。
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并公布上述典型案例,希望给开店创业者以警醒,也希望特许人规范经营行为,以达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