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满庭芳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走进梁斌红色印记馆
~~~
沽上丛话
红楼微语(十五)~~~
蝶变新生的城市空间(三)~~~——西井峪村景观营造记
~~~
拾柴篇~~~
回到首页 | 标题导航
2026年01月30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沽上丛话
红楼微语(十五)
黛玉的还泪
魏暑临

  宝黛的爱情故事,若削去神话的底色,遂与通常言情小说无甚差异,无非昵昵痴情,偶然醋意,冲突频仍,深心愈挚;一旦沦为悲剧,则惨凄宛转,生死别离,摧肝裂肺,天地黯然。很多读者读这段爱情故事,本就把书中的神话、诗词等略去,也无妨与人物同悲欣,为人物一洒泪,但此类态度和读法,与面对琼瑶女士的言情小说,估计别无二致。雪芹善写日常琐细情态,但他刻意为宝黛爱情冠以“还泪”的前世因缘,很值得我们做哲学意味的深思。也就是说,此爱情故事某种程度上恰恰因了这个看似可有可无的“还泪”的底色和前提,就决然与一般的言情故事有本质的区别。而其意义和作用,恐怕也不仅仅是所谓宿命论那样的乏味和单一。

  探讨黛玉的还泪恐怕要长篇论述,这里从一个角度管窥,还要借助钱钟书先生《管锥编》的一段论述:“卖哭之用,不输‘卖笑’,而行泪贿,赠泪仪之事,或且多于汤卿谋之‘储泪’、林黛玉之‘偿泪债’也。孟郊《悼幼子》:‘负我十年恩,欠尔千行泪’,又柳永《忆帝京》:‘系我一生心,负你千行泪’;辞章中言涕泪有逋债,如《红楼梦》第一回、第五回等所谓‘还泪’‘欠泪的’,似始见此。”所谓卖哭、行泪贿就是把流泪当作逐利的工具,而人世间少见的则是“储泪”“偿泪债”之类的行为。汤传楹(卿谋)《闲余笔话》云:“人生不可不储三副痛泪:一副哭天下大事不可为,一副哭文章不遇识者,一副哭从来沦落不偶佳人。此三副方属英雄血泪,真事业,真性情,俱在此中,非复儿女情长执手涕泣比也。”这里的“储”其实是个形象化的说法,泪在心中,未必滴垂,且其话头口吻,乃文人一贯有之,并无甚创意。若作类比,则与雪芹更近,而非黛玉之属。至于孟郊、柳永所言“欠”“负”,皆在此生,而黛玉的泪债是前世的,这是绝大的不同,也是雪芹绝大的创意。

  钱先生指出,雪芹所拟“涕泪有逋债”是辞章中始见的(钱氏一贯将小说视为辞章),其实又何止于辞章?有学者认为“因钱氏绍介,我们得以了解了黛玉泪债之渊源”,此说不准确。钱先生这一段的作用,恰不是介绍黛玉还泪的出处,而是突显了其独创性。

  今生的泪债,基于今生情感的基础、交情的寄托,重在债的形成,不在债的偿还;前世的泪债,从今生的角度去审视,基于记忆深处或毫无记忆的命里注定,重在债的偿还,不在债的形成。今生的泪债,是一种难以割舍的记忆,有的已经无从偿还;前世的泪债,是一种生命根源中的动机,必以偿还为终生使命。黛玉的还泪,本无理智原因可言,神瑛用水灌溉,因为绛珠急缺的是水,绛珠偿还的却是泪,泪本不等同于水,况且神瑛或宝玉都不以水、泪为必需之物,更不知绛珠有此用一生泪水偿还的宏愿。故此还泪之举,全然是自发的、单一维度的、无逻辑的、痴情的,也正因此,才是不再求任何回报的、无条件的、高尚纯粹的、真情的。也许黛玉的一些表现在很多人看来达不到这层高度,但这也正是要把绛珠和黛玉放在一起审视的原因,若无绛珠,则黛玉的光辉大为减色。

  也正因绛珠、黛玉的爱具有上述特殊的性质,所以她的爱情不是纯粹“欲望”的,纵使爱欲、被爱欲也是欲望的构成,但黛玉的爱与被爱,因为绛珠的底色与前提,就必然超越欲望的藩篱。这或许是雪芹的超越之处?

  王国维曾化用叔本华的理论,用“欲望”来解读《红楼梦》的主旨,固然不足取。钱钟书《谈艺录》曾论其“于叔本华之道未尽,于其理未彻”,乃假设出若真正结合叔本华原著而可能产生的宝黛爱情的结局即“良缘虽就,而好逑渐至寇仇,‘冤家’终为怨耦”,说白了就是得不到时相思相慕,得到了就渐疏渐厌。钱氏此一假设确合叔氏理论,但也只能证明叔氏理论根本不适合《红楼梦》,若真是这种悲剧,就成了俗世小怨偶,即便脱了才子佳人小说窠臼,又与庸俗言情小说何异?

  叔本华《性爱的形而上学》说:“既遂的恋情,收场不幸的恐怕比幸福的还多。”事实究竟是否如此姑且不论,只说既遂而不幸的爱情,其原因大概是厌倦、矛盾、误解等,而多数以欲望不能实现为总前提。欲望就是有条件的,爱与被爱彼此即互为条件,而一切情感只要有条件,就不全是无私的、纯粹的、博大的、可无限牺牲的。必须承认,这种无条件且不求回报的爱在世上本就存在,而黛玉的爱,因前世今生的设定,正该如此。

  必须指出,钱先生虽依叔氏理论模拟出上述结局,但并不认可,他赞同现存后四十回的结局“更为切事入情”。但我们仍然觉得,正像有些红学家指出的,黛玉最后泪尽,是还泪的得偿所愿,不是带着无限的埋怨愤恨而死去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说明:天津日报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所有关于天津日报内容产品的数字化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稿件签约、网络发布、转稿等业务,均需与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商谈,与天津海河传媒中心有互换稿件协议的网站,在转载数字报纸稿件时注明“来源-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天津日报”和作者姓名,未与天津海河传媒中心有协议的网站,谢绝转稿,违者必究。
天津海河传媒中心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