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通海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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