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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发愁的证明②
已有劳动仲裁裁决书 民政部门还要同内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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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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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发愁的证明②
已有劳动仲裁裁决书 民政部门还要同内容证明
企业未支付工资 我得证明几次?
记者 韩爱青

  明明手握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却仍被要求提供企业开具的“未支付工资证明”。西青区大寺镇居民文丽(化名)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时,陷入这样的“证明困境”。更令人费解的是,涉事企业早已更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失联,这份证明根本无从开具。这一遭遇引发公众质疑: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书,为何在行政审批中“失效”?

  文丽的弟弟张先生代她通过“政民零距离”平台反映了这个问题。据张先生介绍,根据政策要求,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审核需核查申请人2024年的收入情况。由于文丽去年就职的公司拖欠工资,她已通过劳动仲裁维权,裁决书明确载明“公司未支付工资”。然而,属地大寺镇相关办事人员在收到裁决书后,先是要求她写说明材料,“连续修改了几次才算完成”,之后又找她要同事的联系方式,核实情况。本以为问题解决,没想到两天后,她又接到办事人员电话,要求补充一份由她所在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以证实她“至今未收到工资”。

  “公司早就换了法定代表人,老板都找不到了,我去哪儿开这个证明?”被一纸不可能开出的证明卡住,文丽很郁闷,“劳动仲裁裁决书是法律文书,难道还不如一张企业证明可信?如果真要核实,为什么不能由政府部门去调查?”

  西青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对此作出的回应是:“要求提供企业证明,主要是为了确认工资是否已补发。虽然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了欠薪事实,但若企业后续支付了工资,这笔收入仍需计入审核范围。”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由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发放,民政局负责收入审核,大寺镇承担初审工作。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文丽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于今年年初出具,涉及多年度欠薪,其中2024年欠薪达9万元。若企业近期补发,这笔款项将计入其去年收入,可能影响补贴资格。“在了解到企业已更换法定代表人,这份证明难以开具后,我们及时调整了审核方式。”该工作人员表示,最终通过让申请人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妥善解决了问题,目前文丽的相关材料已经报至该局审核。

  天津大学法学院刘海安教授指出:“此事虽已妥善解决,但反映出行政审核中严谨性与便民性如何平衡的重要议题。”他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审核机制:首先,在制度设计层面,应当实现行政效率与便民服务的有机统一。过度繁琐的审核程序不仅增加行政成本,还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最终背离执法为民的初衷。其次,行政机关应当率先垂范,切实维护法律文书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生效裁决文书无需另行举证”有明确规定,据此,劳动仲裁裁决书在行政审核中应作为相对充分重要的证据对待。针对劳动仲裁执行中的特殊情况,刘海安教授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在尊重仲裁权威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服务来防控风险。具体到本案,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消极配合,要求劳动者自证“未获偿付”存在现实困难。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情况本就属于行政机关的主动核查职责范围。不过,最终西青区民政局采用承诺制完善审核流程,这也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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