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农民工马某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某公司从事环卫清洁工作。2023年2月3日7时23分许,案外人林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事发地,遇有马某(环卫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其前方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马某受伤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马某遂委托王律师代理马某向某公司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之规定,认为马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马某并非成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否认与马某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遂中止了马某的工伤认定程序后,马某委托律师代理马某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因仲裁超期未裁决,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王传虎律师认为:本案马某生前系未缴纳养老保险金,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农民,其所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构成及保障能力方面显著不同。因此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不应理解为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马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接受劳动管理领取劳动报酬,其享受城乡居民保险待遇,不能成为否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理由。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马某与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至2023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人社部门已经恢复工伤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