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晓梅)日前,我市一托幼机构食堂因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被市市场监管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我市因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开出的首张罚单。
近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对我市部分托幼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其间发现某民办托幼机构食堂日常用餐人数超过400人,按《规定》要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而未配备。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托幼机构立即整改,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