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一则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案例引起关注。
2023年2月2日,消费者任女士13岁的孩子在天津市西青区金和力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一台华为荣耀畅玩40手机,花费1598元,“金和力”店内员工帮孩子激活了手机,随后孩子把手机拿回家。任女士发现后联系店家表示,并未实际使用此手机,要求退掉孩子所购手机,被对方拒绝。任女士2023年2月3日投诉到西青区消费者协会,诉求退机退款。
西青区消协确认情况属实,受理了任女士的投诉。沟通中,店方称,店内激活手机,是征求了购机人同意后才进行的操作。西青区消协陈述了任女士孩子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购买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普及讲解,强调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经耐心调解,店家同意扣掉部分手机款后办理退货退款,任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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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付款1598元购买手机应认定为大额资产的交易行为,超出了13岁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范围,消费行为的有效性需经其家长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对孩子擅自购买手机的行为,家长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 新报记者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