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2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1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三、《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