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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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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营经济
“小案件”诠释诚信“大道理”
记者 孙启明 张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部被无数企业家视为“定心丸”的法律,不仅写在了纸上,更落到了一个个具体的判决里,化作了市场交易中实实在在的规则。

  市场经济的脉搏,跳动于每一次自由交易;而交易的基石,则是公平诚信的法治底线。买卖合同作为商事活动的“最小单元”,一头系着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一头连着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成色。

  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海上门户”和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核心承载地,位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辖区内的滨海新区涌动着民营经济的蓬勃活力。从东疆综保区的跨境电商仓库,到天津港的集装箱码头,再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商铺厂房,每日数以万计的交易在此达成。

  一年来,三中院聚焦辖区内新的类型及疑难复杂涉企买卖合同纠纷,以精品案例树立裁判标杆,用公正判决划清交易红线,让诚信经营有底气、合法维权有保障,用司法的温度与力度,为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筑牢法治根基,绘就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生动图景。

  三个案子里的市场密码

  4.9万元的账号生意为何黄了?

  邱某至今记得那个下午——他盯着电脑屏幕,那个花了4.9万元买来的社交平台账号,突然弹出“无法登录”的提示框。

  那是2024年的春天,邱某经营着一家商铺,急需一个成熟的社交平台账号来推广业务。“从头养号太慢了,不如直接买个现成的。”他在网上联系到方某,对方声称有一个积累了10万粉丝的优质账号,可以转让使用权。

  双方很快谈妥,还拉上了平台方天津某科技公司当“见证人”。那天,三方签了一份厚厚的《账号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方某作为账号注册人,将使用权转让给邱某;邱某支付4.9万元转让款,再付4900元居间费给平台;方某保证账号“干净”,若出问题全额赔偿。

  签完合同当天,邱某就把钱转了过去。起初一切顺利,他用这个账号发了推广内容,粉丝还在涨。可没过两个月,账号突然登不上了。“提示说‘账号异常’,联系客服,人家说注册人信息不对。”邱某慌了,他联系方某,对方电话关机;找平台公司,对方说“我们只管牵线,不管售后”。

  “我这合同白纸黑字签的,难道钱就这么打了水漂?”邱某越想越气,一纸诉状把方某和平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钱并赔偿损失。

  二审查明方某还多次倒卖了其他账号,并从中谋利。

  三中院承办法官提出,网络账号不是普通商品,它绑定着注册人的身份信息,就像身份证一样,不能随便买卖。实名制是网络安全的基石,以倒卖账号为业并从中谋利的行为,使账号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相当于给网络世界埋下了“匿名炸弹”。

  更关键的是,这种交易破坏了市场公平。“一个新号要积累10万粉丝,得花多少时间和精力?现在不用努力,花钱就能买现成的,对那些老老实实运营账号的人公平吗?”法官认为,这种行为还会误导网友——大家以为是在和一个真实博主互动,其实背后早就换了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都被侵犯了。”

  最终,法院认定这份《账号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方某退还4.9万元转让款,平台公司退还4900元居间费。判决生效后,邱某长舒一口气:“虽然折腾了几个月,但至少知道了,有些东西不是有钱就能买的。”

  “这个判例给我们这些做互联网生意的提了个醒。”事后,一位电商平台负责人感慨道,“以前总觉得只要双方你情我愿,买卖账号盘活资源无可厚非。但现在法院划清了红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交易,法律绝不保护。这也倒逼我们必须规范经营,靠真本事积累粉丝,而不是走歪门邪道。”

  “抖音买车”被骗后,谁该担责?

  2025年春节前,苏某在抖音刷到了一则卖车视频:“布卡迪V2摩托车,全新未上牌,价格美丽。”他一直想要辆摩托车代步,于是赶紧点了关注,通过发布视频的商家抖音号私信联系上其工作人员兰某。

  兰某很热情,让苏某加了其微信,并通过微信发来车辆的照片、视频,还拍胸脯保证:“我们是正经车行,绝对靠谱。”苏某也通过兰某发送的天津市某商行店铺地址实地进行查看。之后,双方谈好价格78500元,兰某说要先付定金,苏某转了钱。没过几天,兰某又说:“布卡迪V2没货了,我给你推荐个更好的——杜卡迪V4,补10500元就行。”苏某想着“贵的肯定更好”,又转了钱。

  可钱转过去后,车迟迟不见踪影。苏某催了几次,兰某总说“快到了”,后来干脆不回消息了。无奈之下,苏某报了警。

  警方调查发现,兰某根本没打算卖车,他骗了苏某的钱去还了自己的网贷。最终,兰某因诈骗罪被判刑,法院责令他退赔苏某45200元(剩余钱款已被兰某挥霍)。

  但苏某觉得不够:“我是冲着车行去的,收据上还盖着他们的公章呢!”他一纸诉状把天津市某商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车款,还要双倍返还定金。

  法庭上,商行表示:“这是兰某个人的骗局,和我们公司没关系!”

  苏某拿出了一份关键证据——苏某与兰某的抖音聊天记录。证据显示,苏某是通过商行的官方抖音号联系的兰某,还到店里实地看过车。并且,收据上盖着商行的公章。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兰某构成了犯罪,但苏某与商行之间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苏某通过商行的抖音号联系,实地查看后付款,拿到了盖有商行公章的收据,他有充分理由相信兰某有权代表商行。因此,这份买卖合同对商行发生效力。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苏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商行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据此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商行承担返还剩余车款的责任。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兰某和苏某之间的退赔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苏某和商行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两者并不冲突。”承办法官一语道破天机,“如果因为员工犯罪,就让企业完全免除民事责任,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这个判决就是在告诉所有企业:管好你们的员工,规范你们的印章,否则出了问题,该担的责任跑不掉!”

  千万元订单的“恶意串通”之争

  2022年夏天,一家农业公司签了笔大单——向一家贸易公司采购2万吨全株玉米裹包青贮,单价830元/吨,总金额1660万元。“当时青贮玉米行情好,我们想囤货赚一笔。”农业公司负责人老赵回忆,合同盖了双方公章,条款清清楚楚。

  可市场风云突变,青贮玉米价格一路下跌,剩余的1.8万余吨成了“烫手山芋”。于是双方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农业公司委托贸易公司按市场价格对外出售,但单批出售价格须经农业公司书面确认方可执行。

  老赵后来发现,该贸易公司未经其公司书面确认,于2024年分别以每吨580元、600元、720元的低价,将青贮玉米卖给了丙公司和丁公司。而农业公司则于2023年以710元的单价从丁公司购买了1500吨。“我觉得有人故意低价处置我们的资产。”老赵怀疑其中有猫腻。

  恰在此时,农业公司内部一名负责此单的员工因职务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2万吨青贮玉米的采购合同正是该员工主导签订的。老赵认定这就是恶意串通,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管理费、仓储费等。贸易公司一纸诉状将老赵的农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老赵拿出员工犯罪的证据,贸易公司则出示了盖章的合同和部分提货记录——农业公司已经按830元单价提取了1.7万余吨货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加盖双方印章,价格约定明确,且农业公司已按相应价格提取部分货物,说明《订单收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至于员工涉嫌犯罪,只要合同形式完备、实际履行已发生,不能以此否定合同效力。关于低价销售,法院查明,830元的采购价中包含了资方利润和利息等成本,后续市场价下跌后以580至720元卖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贸易公司与丙、丁公司存在“合谋损害农业公司利益”的恶意串通。因此,农业公司未按约定提货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农业公司给付贸易公司货款损失、采购费、仓储费、管理费、律师费等费用及违约金。

  “这个判决给我们搞大宗商品贸易的提了个醒。”一位业内人士评价,“价格涨跌本是常事,但有些企业一旦亏了钱,就想拿‘恶意串通’当挡箭牌,甚至把内部员工犯罪作为毁约的理由。法院这次明确:合同签了、货也提了,就得认。商业风险不能转嫁给诚信交易的对方。”

  承办法官解释道:“认定‘恶意串通’须达到‘双方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高度盖然性,仅凭售价低于原合同价、存在多家案外人交易或价格构成包含利润等商业常态事实,不足以推定恶意。即便存在内部人员涉嫌犯罪,只要合同形式完备、实际履行已发生,就应认定合同效力。这个判决就是告诉大家:严守合同与诚实信用是市场的基石,不能动辄以‘恶意串通’逃避应负的违约责任。”

  解心结、化干戈:司法为民的“柔性智慧”

  如果说公正的裁判是“标”,那么实质解纷、修复商业关系便是“本”。三中院的法官们深知,一纸判决或许能分清是非,但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因此,他们摸索出了一套“刚柔并济”的多元解纷机制。

  斗气诉讼 十余次沟通化干戈为玉帛

  在某物流公司与民营企业主范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因为一批货物的质量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物流公司觉得范某故意刁难,范某觉得物流公司态度傲慢,双方谁也不肯让步,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矛盾不断升级。

  “这类案子,如果直接下判决,法律上没问题,但当事人的怨气没消,很可能引发长期的信访甚至激化矛盾。”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开庭,而是先做起了“心理医生”。

  法官敏锐地捕捉到,双方的对抗情绪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沟通不畅导致的误会。于是,法官开始了耐心的“背对背”调解。给物流公司讲小微企业的不易,给范某讲物流行业的艰辛。经过十余次的庭下沟通,双方的情绪逐渐平复,终于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

  案子结了,双方的面子也保住了。后来,双方在生意上还有过再次合作。

  一揽子调处 一次调解熄灭数十起诉讼火苗

  在涉企纠纷中,经常会出现“连环诉讼”的现象。比如,一家民营汽车销售公司因为资金链紧张,拖欠了数十家零部件供应商的货款。供应商们纷纷起诉,案件不断涌向法院。

  “如果就案办案,每个案子判下来,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就算判决了,对方也可能无力履行,最后变成‘死胡同’。”民二庭的法官们决定“抽丝剥茧”,寻找背后的主要矛盾。

  他们联合一审法院,把双方企业的负责人叫到了一起,摆事实、讲法律、算经济账。一方面,向销售公司阐明拒不付款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供应商们在利息、违约金上做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一、二审的数十起案件全部烟消云散。

  “法官不仅是裁判员,有时候还得像个大家长,得有耐心,得会算账。”一位法官笑着说,“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结案,更是要解决问题,让企业能够轻装上阵。要知道,对一些民营小微企业而言,一个案子的处理结果真的关乎生死存亡。”

  为了更有效地化解商事纠纷,三中院还积极构建了“庭下解、商会解、一揽解、协同解、一站解”的多元解纷体系。他们借助商会、行业协会的力量,委托懂行的人调解行内的事;他们联动仲裁、调解机构,为涉外纠纷提供一站式服务。据统计,自2019年至2025年,该院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保持在较高水平,近四年稳定在16%左右。

  防未然、优环境:

  做好服务大局的“大文章”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于法院而言,办好个案是本职,但通过个案延伸职能,为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才是更大的担当。

  庭审观摩: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

  过去,法院搞普法宣传,往往是发发传单、讲讲大课,效果有限。现在,三中院改变了思路,他们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开展“订单式”普法。

  比如,针对港产城融合发展中拖欠建筑材料供应商货款的纠纷,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及企业代表开展“零距离”庭审观摩活动。庭审后,承办人围绕买卖合同成立、履行、解除等阶段的常见纠纷与代表进行交流。

  “那种震撼力是不一样的。”一位民营企业代表坦言,“以前觉得官司离我们很远,看了别人的案子才知道,原来我们平时签的合同漏洞百出。法院的提醒太及时了!”

  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制发七个领域风险提示,惠及融资租赁、保理、财产保险、“走出去”企业、飞机经营性租赁、港产城融合发展、航空文旅等行业领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指明雷区,防患于未然。

  平等保护:国企外企民企,一个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作为核心原则。这在三中院的日常审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该院组建了专业的营商合同审判团队,归口审理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无论是大型国有企业、外资巨头,还是初创的民营小微企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官们坚持“专家型”审判,定期梳理典型案例,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重要节点发布,通过“小案件”诠释“大道理”,引导各类经营主体重合同、守信用。

  数据显示,自2019年4月履职至2025年底,三中院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067件,其中涉企案件高达3507件,占比超过86%。这些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力地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

  数字赋能:让司法服务“转起来”

  为了让民营企业打官司更便捷、更高效,三中院不断深化数字司法应用。线上调解、电子送达、线上庭审、智能存证……一系列便民利企举措的推出,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以前打个官司,得往法院跑好几趟,耽误生意。现在好了,开庭在网上,材料通过手机传,确实方便多了。”一位外地民营企业的老板感慨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句话不是挂在墙上的标语,而是体现在每一个细节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年来,它带给市场的,不仅是规则,更是信心。正如一位法官所说:“我们的目标,不是多判几个案子,而是通过每一个判决,告诉大家,诚信者畅行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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