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年人的生活中,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状况,有的与婚姻状况有关,如夫妻离异或一方离家出走;有的与婚姻无关,如出国发展、服刑、意外死亡等。这些意外状况有可能导致孩子没人管或代管的人没权(监护权)管,对孩子的成长构成不利影响。如何排除这些不利影响,是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最大的考量。六一国际儿童节将至,本报撷取天津法院近年来接审的真实案例,谈一谈“父母有状况,孩子谁来管”这个话题。
案例1
父母出国 隔代监护遇阻
父母出国定居,孩子刘小某留给奶奶带。父母用背井离乡的打拼为家庭积累物质基础,无可厚非。但是,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如果父母不在身边,很多日常生活中法律意义较强的行为(如代缴大笔费用或办理相关手续等),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奶奶无权代劳。
和平区市民张奶奶就曾面临这一困境。儿子儿媳在国外,想照顾孩子,但鞭长莫及,奶奶虽然在身边,但在某些场合(如日常生活、教育、就医等),因为没有监护权,经常有心无力。为了便于行使监护权,张奶奶把儿子儿媳作为被告,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孙女的抚养权归自己。连线开庭的时候,二被告表示,同意原告诉求。原被告都“没意见”的官司,法院却不能这样判。
本案承办法官、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红云接受采访指出,本案中,张奶奶在法律层面寻求身份关系的变更是正确的,但其寻求的方式不恰当。父母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监护职责系法定责任,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且不存在应剥夺监护职权的情形下,不宜以约定由祖母抚养的方式涤除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考虑到刘小某目前确需有监护职责的人在旁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利,为其办理日常生活、教育、就医等事项,依据《民法典》相关原则,承办法官向当事人提出以委托监护方式化解困境的建议,原被告和刘小某都表示同意。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将婚生女刘小某年满18周岁前的全部监护职权,均委托给原告张某(张奶奶);双方无其他争议。
【点评】
在人们生活和抚养方式日益多样化的大环境下,监护人监护权的行使情况也越来越复杂。本案以委托监护的方式明确监护职责的履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寻求了一条化解之路。据了解,委托监护不必须经过法院,外省市已有规范的委托监护制度出现,由相关部门出台制式合同和相关程序,有需要的当事人照做即可,为当事人免除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2
有监护权的都不管 谁来守护孩子
6岁女童小美(化名)在异省乡下出租屋被发现时,已经独自生活了两个月。母亲莫名失联,小美靠翻捡垃圾桶里的食物维持生存,幸亏被好心人发现并报警,警方多方查找仍联系不上其母,但联系上了她的外祖父——天津市和平区市民王先生。王先生立即把小美接回家,在区司法局和街道妇联的支持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小美继父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自己为小美的监护人。
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美系其母的非婚生女,母亲在外省结婚后,小美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母亲与继父育有一对龙凤胎。龙凤胎3岁时,母亲与继父发生矛盾带小美离家出走。8个月后,小美被发现一个人在出租屋……至此,小美有3位合法的监护权人:她的母亲、生父和继父。母亲下落不明,外祖父愿意代为抚养。承办法官联系时,其生父表示,自己已结婚,无力抚养小美,同意王先生抚养小美,前提是别向其要抚养费。小美的继父在视频中,一边同意岳父作为小美的抚养人,一边照顾一双儿女,印证了其“无能力对小美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主张。
据查,王先生有稳定收入和住房,可为小美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生活保障,且已对小美的生活起居进行了悉心照顾。综合小美母亲下落不明,生父和继父均同意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从最有利于小美成长、最大限度保护其在今后的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的权益出发,法庭当庭判决撤销小美继父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王先生为小美的监护人。
【点评】
本案承办法官、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耿娟接受采访时表示,小美有多位监护权人,却构成事实上的失管状态,令人担忧。法院从及时解决未成年人现实生活困境出发,积极适用《民法典》监护人责任撤销有关规定,使其重获安定生活,彰显了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多家未成年人权益联动保护单位旁听庭审,并在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充分评议后当庭宣判,起到了良好示范效果,为困境未成年人的联动保护积累了有益经验。
案例3
长兄如父 还需法律认可
长兄如父,20岁天津青年小张认可这个说法。但当他被告知,自己要作为3个未成年弟弟妹妹的监护人时,他还是有点蒙。他们的母亲在监狱服刑,父亲意外离世,留下一个弟弟、两个妹妹,年龄分别为14岁、10岁、5岁,一个读初中,一个读小学,一个上幼儿园。正在大学二年级就读的小张不知道自己该如何承担起抚养他们3个的责任。
在街道的帮助和协调下,3个孩子被送入域内一家养老院,解决他们的吃住问题。按照相关政策,3个孩子还能申领救助金,但申领是法律行为,3个未成年孩子不具备履行该法律行为的能力。小张作为他们的已成年哥哥,可代为申领,但小张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在成为监护人之前,小张不具有代为申领的合法身份。
为解决问题,街道找到红桥区人民法院,法院帮小张开通了绿色通道。在父亲去世的两个月后,小张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在红桥区人民法院立案。《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亲属应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本案中的3个孩子,祖父、外祖父已去世;祖母虽然在世,但其本人无生活来源,且年迈体衰,与孩子们的叔叔共同生活,不具备监护能力,也不愿监护;外祖母远在西南某省,平时很少来往;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多年没来往,也不愿担任监护人;法官迅速完成了必要调查,仅小张符合监护人条件,且其母同意小张作监护人。在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愿意协助安排3名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法院变更小张为3名未成年弟弟妹妹的监护人。
【点评】
本案承办人、红桥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少年法庭)副庭长耿芳芳表示,申请人小张虽已成年,但相对年轻且尚未毕业,让其全部担起弟弟妹妹的照护职责,勉为其难。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站在未成年当事人家长的立场,多方考量。与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诉前指导,对3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障政策、今后生活安排进行详细了解,并通过定期电话、实地回访等形式,防止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失去有效监督。
案例4
婚姻破裂
创新抚养方案
从小蕊(化名)8岁起,父母就开始闹离婚,无尽的争吵、冷战、怄气、离家成了常态。离婚的一个重要分歧,是对小蕊的抚养权。父母都有抚养能力,都要求抚养小蕊。强势的他们未能发现,每当大人争吵不休时,小蕊就把自己关进房间,不停地翻看手机。大人不吵时,她的精神还是放松不下来,经常在噩梦中惊醒或难以入睡。有一次,母亲在争吵中离家出走,父亲又摔门而去,留下小蕊一个人在家中,打开所有的灯,还是害怕……
小蕊10岁时,父亲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也是该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红云承办的。审理过程中,细心的李红云法官发现了小蕊的异常,通过该院涉未成年人审判相关机制,邀请驻院心理咨询师对孩子和父母进行心理咨询并出具报告。其实,小蕊已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亟待专业干预并矫正。心理咨询师说,如果离婚,要最大限度减少离婚对小蕊生活环境的负面影响,让她保持生活环境和社会关系相对稳定。
心理咨询师受法院委托征求小蕊关于父母离婚的意见时,小蕊不表示反对,但让她选择跟谁过,她却不表态,只是反复说:“爸爸对我要求严,如果跟爸爸生活,我的学习成绩会好一些;妈妈对我呵护备至,如果跟妈妈我会轻松些,但可能学习成绩就没那么好了。”心理咨询师说,小蕊是在用“不选择”的办法,试图把父母都留在身边。
结合心理咨询报告,李红云法官与小蕊父母充分沟通,引导二人重视孩子身心状况,放下争夺抚养权“执念”,最大限度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心理的影响。最终,二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孩子住处固定,仍在原地不动,父母轮流前来抚养照顾、互不支付抚养费。
【点评】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将未成年子女交由一方直接抚养是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本案系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创新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抚养方式的典型案例。父母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继续,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本案创新确定了孩子住处固定、双方轮流抚养的特殊抚养方案,给孩子最大限度的安全感,将离婚对孩子的心理影响降到最低,为存在类似情况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5
法院指导
让孩子远离情绪暴力
在对李某诉季某离婚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吴凤侠发现,当事人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作为IT行业精英的季某,写代码、编程是一把好手,在家里的表现却一塌糊涂。因为长期在外地工作,职场压力大,季某回家后经常以辱骂方式发泄情绪,到离婚案审理时,13岁的女儿已出现割腕自杀行为,被诊断为中度抑郁,被迫休学。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法院并未就此结案。季某长期对家人施加情绪暴力,导致孩子患上心理疾病并产生自杀倾向。李某长期受虐后陷入消极承受状态,未能保护孩子远离伤害,其绝望情绪进一步加重孩子的心理负担,让孩子对家庭失去希望。开庭过程中,吴凤侠法官专门就家庭教育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指导疏导,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当事双方换位思考,摒弃急躁和焦虑情绪,保持情绪稳定;关注孩子心理健康,以正确的方式表达父爱;父母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充满爱和支持的环境。
【点评】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由家事升级为国事,重申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本案属于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典型情况,法院及时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成效显著:孩子从自我封闭状态中解脱出来,走向康复;母亲重新找到母亲角色定位与力量;父亲开始承担父亲职责。
本案中,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直面家庭伤害根源,践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初衷;二是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聚焦孩子心理健康,指导父母为孩子构建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三是维护社会安稳和谐,阻断家庭创伤传递,预防潜在社会悲剧,发挥司法在提升全民心理健康、防范社会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专家支招
如何做称职的父母
天津润泽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梅好指出,她在多年的心理咨询工作中,感受最深的是:预防重于治疗。
在家庭亲子教育中,要牢记关系先行。父母需要与孩子建立健康、安全的依恋关系。让孩子从内心深处感受到父母对自己的爱和呵护,内心充满安全感。
父母要有亲职教育功能,学会如何做称职的父母,要跟随时代发展、孩子年龄阶段,学习亲子沟通、亲职教育等方法。要学会管理情绪,尽量避免把自己的生活、工作、情感、经济等压力向下传导给孩子,或者借教育之名,行暴力惩罚之实。父母先做好自己,才能照顾好孩子。
即使父母的婚姻出现问题或走向破裂,也应向孩子说明,感情是大人的事,与孩子无关。特别禁止在孩子面前诋毁、谩骂对方,拉孩子加入父母间的争斗甚至大打出手等,都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自尊心、自我评价,让孩子内心割裂,乃至影响未来的择偶观和婚恋观。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仅需要物质条件,还需要心理营养。父母在作出与孩子有关的决定时,如果孩子有一定的理解和表达能力,需要学会倾听孩子内心的想法。
如果父母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也要尽可能地为孩子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父母离婚,对孩子来说是一件巨大的丧失事件,此刻如果再让其更换居住环境、学校,失去熟悉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同辈群体,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儿童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发生因事实监护人缺失、家庭变故等重大事件时,相关知情人应寻求家庭、社会、学校、专业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帮助,以预防因救助不及时导致极端事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