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查办一案、震慑一片、规范一域”的警示震慑作用,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结合前期摸排线索,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鞍座长度明显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池舱有明显改动痕迹、用于销售的3个型号电动自行车共114辆。此外,当事人销售给某电动自行车商行8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已涉嫌犯罪,此案已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A小区11号楼2#电梯、B小区1号楼货梯出现钢丝绳损坏的情况,涉案电梯在未消除钢丝绳异常情况下继续运行。经查,甲公司为涉案A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在知晓涉案电梯钢丝绳损坏的异常情况下,未对涉案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运行涉案电梯。乙公司为涉案B小区电梯使用单位,案发前不知晓涉案电梯钢丝绳损坏情况,案发后及时对电梯钢丝绳进行更换。另查明,乙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丙公司为涉案A、B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2025年7月28日、8月1日,丙公司在进行涉案小区涉案电梯维护保养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甲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责令乙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丙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充装了5只氧气气瓶,未能提供该5只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