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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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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迎检负担
我市全面推行
入企检查“亮码亮证”
本版撰文 通讯员 金世惠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近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平台)正式上线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启用电子行政执法证,全面推行入企检查“亮码亮证”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电子行政执法证与实体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行政执法证样式、内容与实体证件相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可通过涉企行政检查系统等途径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资格。

  根据通告,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实行“电子执法码”制度。“电子执法码”由执法监督平台统一生成,以二维码形式展现,是关联检查行为、显示行政检查任务的唯一数字标识。开展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监督平台完成检查任务报备或者信息核验,取得统一的“电子执法码”,未取得“电子执法码”的,不得实施检查。

  行政检查主体依法进入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亮码亮证”的规定,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向企业出示“电子执法码”和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受检企业扫码核验。检查结束后受检企业可登录“津心办”App涉企检查评价端,对行政检查进行满意度评价。

  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电子执法码”和电子行政执法证推进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牵头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的涉企行政检查任务,通过与执法监督平台数据交互获取“电子执法码”,实现“一码同源、一码通用”。受检企业的检查结果和评价反馈信息,向执法监督平台同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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