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迈在《容斋随笔》中写有一篇《汉二帝治盗》,记述了西汉汉武帝刘彻和东汉光武帝刘秀由于在治理盗匪问题上策略不同而效果迵异的历史,读来很有意思。
汉武帝末年,由于连年对匈奴用兵,横征暴敛,加之酷吏横行,关东地区民不聊生,不少人铤而走险,啸聚山林。洪迈的描述是:“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他们攻打城邑,抢夺兵器,甚至杀戮地方官员。
对于这种情况,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当然不能容忍,先是派出多位中央官员到地方去镇压,结果成效寥寥。后来又调集军队去围剿,前后斩杀一万多首级,然而军队一撤,“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奈何”,形成了“盗贼滋起,剿不胜剿”的尴尬局面。
汉武帝很生气,为压实地方官员的责任,他下旨颁布了《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意思是说,盗贼兴起而没有发觉,或发觉了而不去剿捕,或剿捕盗贼的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各级主管官吏将受到严惩,二千石及以下的官吏一律处死。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以惩罚为重点的法规,本意是以严刑峻法驱使地方官吏努力工作,只要出现了不该出现的问题,那主管的官员就会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
按道理,在这种高压之下,各级官吏应该是拼命剿捕盗贼才对,但结果却出人意料,“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因为害怕不能及时捕盗被杀头,下级官吏即使有盗贼也不敢上报;而上级官员也害怕受到连累,也诱使下级不要上报。于是上下相互打掩护、瞒实情,表面上一派太平景象,而盗贼却越来越多,治安状况愈发恶化。
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一些地方官员在实施“度田”,即丈量土地以确定赋税的过程中搞数据造假,包庇豪强,因严重不公激起民愤,引发骚乱。《资治通鉴》里描述说:“东方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在盗贼群起的地方中,“青、徐、幽、冀四州尤甚”。
面对这一极其严重的问题,刘秀没有采取“无为则罚”的策略,而是改为“有功必奖”的政策,效果也立竿见影。
针对地方官员,刘秀规定:“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意思是说,地方官员中那些停留拖延、回避不前、故意放纵盗贼的,都不再加以追究,那些郡守、县令犯了管辖区域内有盗贼而不收容捕捉罪过的,及因为害怕软弱丢弃城池和放弃职守的人,都不再视为过失,从现在起只根据捕获盗贼的多少来评定优劣,只有包庇隐藏盗贼的人才会被判罪。
这项政策的重点可以概括为:不问过失,只赏功劳。结果如何呢?《资治通鉴》里描述道:“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徙其魁帅于他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自是牛马放牧不收,邑门不闭。”因为捕盗失败不会受到惩罚,捕盗成功则可以受到奖赏,官吏们没有了后顾之忧,所以反而更积极地投入到打击盗贼的行动中,最终使得盗贼隐迹,百姓安居乐业,甚至治安好到夜不闭户的程度。
对比了汉武帝和光武帝管理官员的方式,洪迈总结说:“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由此得出了宽胜于严的结论。在教育学上有“教子十过,不如奖子一长”之说,从激发人的积极性来说,奖励显然比一味地惩罚更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