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观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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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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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说案

  近日,厦门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支付购车款5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购车款打到天津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多日没有交付车辆,也没有返还车款。对此,厦门某公司将天津某公司诉至法院,并将该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天津某公司与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其间,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支持了厦门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解除了原、被告两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判决天津某公司返还购车款。但没有支持要求股东承担连带的请求。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虎与厦门某公司一起研判此案,考虑到该公司大概是一个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如果不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执行很难到位,于是厦门某公司提起了上诉。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王传虎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为夫妻,公司资产归双方共有。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难以形成有效内部监督。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两股东均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以个人账户收款,其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天津某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其实际上是一人公司,公司两股东未举证证实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情况下,两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受到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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