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璠)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范围与标准进行了规定,举报成功最高可获得5000元奖励。《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了举报七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包括:非法猎捕、杀害、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非法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获得举报奖励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如实提供有效信息和联系方式。
关于举报奖励标准,《办法》明确,举报内容涉及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达到10000元以上予以行政处罚的,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内容涉及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予以刑事立案的,综合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举报人对查办案件作出的贡献作用等因素,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
对于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的情况,《办法》规定,举报人向不同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一次举报发放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奖励以转账支付方式兑现。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
此外,《办法》强调,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举报人虚假举报、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有关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