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雯)在传统观念里,“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在司法实践中,“父债”是否需要“子还”?近日,市高院结合案例详解“父债子还”。
在一起案例中,蓟州区某村村民王某以工程需用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之后,王某偿还了李某部分欠款,但剩余欠款经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李某遂找王某就剩余欠款部分出具欠条作为凭证。后王某因意外身故,李某到法院起诉王某继承人偿还。经法院审理,王某家庭成员对欠款一事均知晓且同意偿还。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由王某继承人分批次偿还李某剩余欠款。
在另一起案例中,原告张某经营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批发零售业务。吴某生前多次从张某处赊购产品,并于2021年1月出具欠条一份。2021年12月,吴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家属拒绝偿还货款,张某遂到法院进行了起诉。经庭审调查,吴某家庭成员均称未继承吴某任何遗产,原告张某亦未举证证明吴某留有遗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子女继承遗产的,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及个人债务,超过的部分除自愿偿还外,不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