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市宝坻区的小李、小韩原为朋友关系,日久生情后发展成恋爱关系。2023年5月,小韩搬至小李家同居生活。5月20日,小李向小韩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同年6月6日,小李又先后向小韩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7000元,合计12000元。2023年9月8日,两人吵架后分手,小李起诉小韩,要求返还订婚礼金20000元,返还购买钻戒、拍摄婚纱照费用的一半6000元。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开庭审理时,被告小韩不同意返还,表示双方仅是恋爱关系,还没有发展到订婚阶段,产生的费用是交往期间共同支出的费用,且双方拍摄的仅是情侣写真,并非婚纱照。
宝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订婚礼金20000元,虽然被告抗辩并非订婚礼金而是双方共同生活支付的费用,但综合考虑双方交往、同居以及双方所拍的被告着婚纱照片、摄影店出具的载有“新娘”“新郎”的收据等情况,原告转款的行为系基于结婚之目的,所转20000元属于彩礼性质,但已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钻戒等费用6000元,原告为被告购买钻戒的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现赠与行为已完成,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彩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如今,彩礼纠纷已经成为婚姻诉讼当中的突出问题。今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规定也明确,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不属于彩礼。
新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李杰 陈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