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丽)日前,《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彰显河海相映、中西合璧、古今交融、开放包容的天津历史文化特色,条例明确我市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特色,按照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要求,系统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格局及保护体系,全面保护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全部行政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对象名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管理。
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的除外。在促进传承利用方面,条例明确坚持以用促保,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防止过度商业化。
市规划资源局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师武军表示,我市将落实条例要求,一体化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持续推动潜在保护对象认定公布工作;深化保护规划编制,落实“一市双城一区,四带三片多点”的名城保护格局;严格落实保护措施,统筹做好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红色资源、工业遗产等的系统性保护;加强活化利用,依托五大道、解放北路、赤峰道等历史文化街区,推进小规模、渐进式更新改造,持续改善民生居住环境,科学植入文创体验、文化研学、特色商业、精品民宿、文博展示等新业态,推动历史文化资源从“静态保护”向“活态传承”转变。同时,还将强化京津冀协同保护,放大区域文化整体价值,立足天津自身区位优势,聚焦大运河、长城、海河、海洋四大文化带,推动各类资源串珠成链、连线成面,把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城市发展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