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奏快、剧情爽的微短剧已成为不少人吃饭、通勤时的“电子榨菜”,相关投资赛道随之兴起,风险也相伴而生。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微短剧投资合同纠纷案件,为投资者敲响风险警钟。
原告张某与某影视公司签订《短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张某投资10万元,根据投资占比享有收益,分账周期为短剧上线后6个月。
短剧制作完成并上线后反响不错,但张某却没见到收益,也未获得该影视公司相关费用明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10万元投资款。法庭上,影视公司也“喊冤”:项目根本没赚钱,甚至是亏损状态,而且约定的6个月分账周期也没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的6个月分账周期还没到;其次,合同中未对影视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约定,所谓“侵害知情权”的说法不成立;最重要的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制作并上线一部短剧”,该目的已经实现。因此,影视公司不构成违约,法院驳回了张某退还10万元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同时审查了相关收益结算情况。根据短剧合作平台提交的结算说明,短剧上线6个月分账周期届满后,按照比例,张某应得收益为14644.86元。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可,故法院判决准予影视公司直接给付张某该笔款项。
法官提示,投资微短剧,不能只看到“爆款回报”“快速回本”等宣传,也要关注平台规则、收益结算周期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