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楼梦》的作者问题,历来是红学一大疑案,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没有新史料、新证据的出现,估计无法统一意见。执“作者非曹雪芹”说的人,有一个关键“证据”,即《红楼梦》第一回写得明明白白:“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其中“披阅”二字意为翻看(书籍),展卷阅读,恰恰是这个“披阅”二字,好似一剑封喉,“剥夺”了曹雪芹的著作权。
问题是:披阅就必须是翻看、展卷阅读别人的作品吗?
长篇小说不是中篇、短篇,写作者具有再好的创作状态,也不可能一气呵成。以我写作长篇小说的经历来看,作家应该是读自己手稿最频繁的人,即读自己的作品次数最多的人。我从事报纸副刊编辑工作三十多年,写小说属于业余,必须在本职工作完成之后抽空写作,而每次写作,又必须重读之前的文字,只有重读那些文字,才能进入自己之前创造的文学氛围,调动情绪,激活想象力,如果幸运,灵感也许会降临,而这一切的起始便是披阅,披阅自己的文字。所以说,披阅实实在在是长篇小说连续写作的第一个程序,而且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没有这个披阅,写作便无法进行。
说曹雪芹写作《红楼梦》披阅十载,是反复翻看自己的文字,反复展卷阅读自己的文字,有没有证据呢?
有。依旧是《红楼梦》第一回写得明明白白:“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而这“增删五次”恰恰可以成为“批阅十载”的一个佐证。以我从事副刊编辑三十多年的亲身经验和阅历为参照,“增删”二字必须分开来说:修改别人的文稿,只可以删,不可能增,因为文学是最私人化的精神产品,编辑不具备作者的生活积累和艺术积淀,是万万写不出与原作者一样的语言、情节乃至细节的,也万万不可能给原作增加什么语言、情节乃至细节。如果有哪位编辑说自己代替哪位作家写了哪部长篇小说的哪一部分,是万万不可相信的,除非那部长篇小说毫无个性。很显然,《红楼梦》并非这样的小说,唯一能为它“增”的,只有曹雪芹。此乃文学创作定律,无人能破。
曹雪芹的同时代人程伟元为印行百二十回本《红楼梦》,曾经试图打破这一文学创作定律。他请友人在他收罗到的后四十回残稿上做一些“增”的工作,以连接“漶漫殆不可收拾”的残稿。结果怎么样?错讹、漏洞、悖逆百出,优劣泾渭分明,被后世小说家张爱玲斥为“狗尾续貂”。
倒也有一个例外。《红楼梦》第二十二回贾母为宝钗过生日,叫了戏班子来演戏,点戏时宝钗点了一折《西游记》,贾母便命凤姐点。此处,畸笏叟评道:“凤姐点戏,脂砚执笔事,今知者寥寥矣。”脂砚斋代曹雪芹“增”了哪些呢?如下:“凤姐亦知贾母喜热闹,更喜谑笑科诨,便点了一出《刘二当衣》。”这一句假如真像畸笏叟所说是脂砚斋写的,但相比“增删五次”,体量可谓微乎其微,可不在计较之内。
综上,正因为“增删五次”,所以才需要“披阅十载”;也正因为“披阅十载”,才有可能“增删五次”。反复修改就需要反复阅读,两句话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互为佐证,证明曹雪芹为《红楼梦》作者是确定无疑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