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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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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
街头出现“共享充电宝专车”
改装有风险 占道存隐患
记者 房志勇 文/摄

  日常生活中,手机不离身,充电宝几乎成了每个人标配。近期,我市各大商圈和医院门口出现一批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改装后的“共享充电宝专车”,其特点是不设固定点位,随人流变化停靠运营,为市民提供临时充电服务。但新业态便民背后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引发市民热议。

  近日,记者赶赴“共享充电宝专车”密集区现场探访,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和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南开三马路院区)门口,和平大悦城、吉利大厦、南开大悦城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内,多辆“共享充电宝专车”与普通自行车混停在一起,这些充电宝机箱体型较大,一车占多个车位,市民推车进出不便,不时有剐蹭情况。“这些驮着充电箱的自行车,太碍事了,存车都怕被砸到。”“放在这,既堵路还影响环境。”“骑车驮运这大家伙,摇摇晃晃的样子,看着就悬。”“使用这种车载充电宝,有没有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随机采访中,不少路人纷纷向记者吐槽自己的看法。

  记者发现,所谓“共享充电宝专车”就是在自行车后座上加一组充电宝机柜,有的是独立蓄电池,有的是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连接在一起,杂乱的电线裸露缠绕在车身。“这车改装很简单,加个逆变器,即可满足充电宝设备供电需求。”一位修车师傅告诉记者。

  近期,在上海、南京、深圳等地的繁华地区,都出现了这种“共享充电宝专车”。这种新型商业模式到底是创新还是钻空子的经营手段呢?记者了解到,车辆擅自改装后进行销售,归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改装车上路行驶,归交管部门管控;非机动车改装后在公共停车区域经营,属占用城市人行道及公共区域经营性摆摊,由属地城管委处置。

  天津大学法学院俞风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电动自行车改装后搭载共享充电宝,不符合当前监管要求,若设备引发自燃、漏电等安全事故,运营主体需承担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责任,市民遭遇人身、财产损失,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权。”

  接到记者反映后,和平区城管委全面铺开辖区“共享充电宝专车”清理工作,南开区各街道对违规停放车辆张贴挪走告知书,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

  记者发现多个电商平台都有售卖充电宝设备的卖家,同时提供改装视频,对方称是多个充电宝品牌的代理商。他说:“设备安装简单,专车放到人群密集区域才会盈利。”

  针对这类情况,多家共享充电宝企业表示,明令禁止充电宝机柜搭载自行车,严禁采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方式为设备供电,严禁占用公共道路、消防通道运营。企业将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发现违规投放及时查处、下架整改。其中,一家共享充电宝企业负责人表示:“充电设备必须从我们指定的正规渠道购买,按要求摆放,收到举报将按规定处罚。”

  据业内人士分析,流动“共享充电宝专车”多为个人经营,“依托商圈人流优势,无需租金和运维成本,经营者看到监管空子,是‘共享充电宝专车’出现的原因,与我们正规充电宝代理商合规供电运维的传统经营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新业态催生新问题,新模式考验新治理。针对“共享充电宝专车”的出现,多方受访主体一致表示,多部门联动,依法依规治理钻空子现象,在保障市民需求同时,守住城市公共安全与市容秩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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