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遗失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依据旧规她可申请补开证明,但当前执行的新政却明确“不再出具”。新旧政策交替间留下的空白,让王女士不知所措。
2005年王女士生育独子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后因搬家不慎遗失。如今,单位明确告知她凭此证退休后可申领一笔补贴,如果证遗失,需要其户口所在地的武清区下朱庄街道所属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证明,载明夫妻婚姻、生育及独生子女情况。如果没有证明,退休后无法领取补贴。然而,社区居委会依据相关规定,告知其“此类证明不再开具”。她辗转多个部门咨询,历时两个多月,均未能解决。这本承载着权益的“小红本”虽已停发,却成了她申领补贴路上亟待迈过的一道坎。
记者深入追踪发现,问题根源在于政策变化。查阅原天津市人口计生委2008年第36号文件《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需要时可由发证机关开具相关证明。”这为王女士这类情况提供了早期政策依据。然而现在,政策环境已发生变化。下朱庄街道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说明,孩子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2020年12月,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的《天津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明确将“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列入不予出具的范围,其核心原则是凡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依据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明确要求居民办事涉及的相关证明,由办事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进行核验,或由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法定证件予以证明。
现行政策的初衷清晰,为基层减负增效,推动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引导居民使用法定证件办事,减少不必要的证明环节。新旧政策交会时形成了一道现实考题:原政策允许开具证明,现行规定明确了基层不再出具此类婚育证明。证明之困如何破解?街道“将全力寻找既合规又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的表态,让王女士得到了些许安慰。
南开大学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研究院秘书长翟磊指出,王女士的案例集中反映了新政策与历史合理诉求之间的张力问题。以“减证便民”为目标的新政策,与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的合理需求之间出现断层。新规取消婚育证明、推动政务信息共享,本身符合“放管服”改革方向,值得肯定。然而,简单的“一刀切”,就使得一部分群众可能面临“证明难”的困境。
翟磊认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摒弃非此即彼的治理思维,通过制度弹性容纳历史合理性。相关政策应在“精”和“实”及执行层面的包容性上下功夫。下朱庄街道并未简单拒绝诉求,而是主动承诺研究个案、探索合规路径,这一做法体现了基层治理应有的温度和智慧。从根本上说,化解此类矛盾一方面要在制度范围内建立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认定与替代机制,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推进数据整合、真正实现“一网通办”,让惠民政策精准落地,不让任何一个合理诉求“掉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