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催要货款的通话录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原告冯某与被告石某达成协议,由冯某向石某及其妻子合伙开办的天津市某公司供应煤炭。2021年12月2日,冯某与被告通话中,石某确认尚欠冯某货款227000元。石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静海区法院。
冯某委托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王传虎律师代理本案。王律师认为:本案中,即使冯某与石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冯某为石某供应煤炭,石某支付货款,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后石某于2007年5月24日,将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石某变更为张某,2009年11月17日公司核准吊销。该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变更,但本案业务发生在变更之前,且石某对欠款数额及事实认可,石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冯某向石某主张债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