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别山人民法庭在一起货款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创新提出“滚动偿付”概念,切实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是西青区一家粮油公司,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蓟州区。2023年10月,原告诉至别山法庭,向被告讨要被拖欠的粮油货款90余万元。收案后,承办法官得知被告经营状况尚可,因行业链问题导致资金短缺,愿意分期付款。原告表示年底现金流紧张,要求被告在年底前至少偿付20万元,剩下的可以分期。
经调解,法官发现双方之前已合作较长时间,均有继续合作意向,经与双方多次沟通,创新提出滚动偿付式调解方案,即被告在年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剩余70余万元以滚动合作的方式偿付,即在原告给被告继续供货的情况下,由被告每次在应结货款基础上另行给付3万元,以抵偿此次欠款。
这样解决有一个难题,原告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范围有限,供货次数少且每次供货量不大,在如此的规模下要被告多加3万元偿付款对被告的现金流也是考验。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可以拓展业务范围实现对被告的更多供货,从而减轻增加偿付款的压力。于是,一场追讨货款的官司变成双方更深层次合作,一对商事官司冤家成为更牢固的生意伙伴。照此发展,在原定最后偿付期限前,被告就能把全部欠款偿清。一个困扰双方的资金难题在双赢方案的加持下得到圆满解决。
承办法官张潇熠表示,滚动偿付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概念,而是根据双方的合作模式创设的一种偿付方式。它是民法典中的分期付款概念的延展,适用分期付款的法律规定。本案适用滚动偿付的基础是,当事双方是货物供应买卖合作关系,以双方合作为前提,为促进后续合作,在每次供货基础上额外偿付,这样让双方企业都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