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理论创新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回到首页 | 标题导航
2023年08月07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聚焦《意见》新举措 释放民营经济新动能
郭威 朱慧芳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开篇用“三个是”的新提法──即“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简明扼要、提纲挈领,用语之重前所未有,充分突显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紧接着提出31条具体举措,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既有对以往针对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的继承,也有适应新阶段、应对新问题而提出的新举措。本文将从释放民营经济新动能的角度阐明发展民营经济对实现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重要推动作用,解析《意见》出台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将产生哪些助力。

  一、释放民营经济新动能对实现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至关重要

  纵观我国中长期以来的GDP增速变化,总体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长期来看我们充满信心,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需要新的动能助力经济实现长期增长。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今年上半年GDP同比增长5.5%,宏观政策发力明显,国民经济回升向好。但是宏观调节政策对经济增长起拉动作用的同时,其成本效应越来越显著,政策成本上升,政策的边际效应开始下降。因而,要实现长期的经济持续向好局面必须依靠内生动力。当前我国经济正在平稳复苏,但是内生动力明显不足,民间投资增长缓慢,总需求不足,产能过剩问题仍然存在,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我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重要发力点。

  首先,我国民营经济总量大。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各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量从“0”到“56789”,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的真实写照。现在民营经济已经开始转向“66789”,即民营经济贡献了60%以上的税收、65%以上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关乎中国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就业率,关乎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中“数量”指标的实现。

  其次,我国民营经济创新潜能大、发展质量提升快。根据“2023全球光伏品牌100强榜单”全球前10强中9家都是中国民企;根据工信部数据显示,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300多家中民营企业占比84%。民营企业是创新发展的主力军,也是集聚科技创新要素的重要载体,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中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至关重要。

  民营经济具备总量大、涉及产业范围广、覆盖就业面宽等惠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方方面面,同时民营经济又具备鲜活的创新能力,为经济的中长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但是,民营经济总体动能释放不足。尤其是当前,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少民营企业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受到一定影响,迫切需要完善一批基础制度、出台一批管用举措,释放民营经济总体的发展动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意见》的及时出台对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作用定位精准、深刻,对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制度保障,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意见》出台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将产生哪些新助力

  过去20年,我国出台了多部有关鼓励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2005年曾出台“非公36条”,2010年出台“民间投资36条”,2019年又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28条”,再加上这一次《意见》中的“31条”,总共131条。不同时期的文件内容都有各自的侧重点,也有不同的现实背景。这一次更多地从问题导向出发,回应了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同时着眼于长远发展来部署,既解决当前一些民营企业的现实的关切,也在为民营经济未来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一个制度性基础。

  1.“全过程+全方位”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该措施不仅能够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有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更是建立了回应和反馈机制,为民营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保驾护航。此外,关于政府拖欠账款问题,《意见》首次指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至此,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失信行为公开透明化,让全社会掌握其信用状况,有利于强化公众监督,进而增强对公共部门的信任和信心,从全方位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环境。对比《意见》中的具体措施可发现,本次各项举措问题导向性更加鲜明、责任主体的对象性更加明确,从根本上保证了民营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和创新能力轻装上阵、开展公平竞争,也从根本上提高了全社会民营企业的发展动力。

  2.“强聚焦+重协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对比以往文件,《意见》将融资放在支持政策首位,将预防和清理欠款问题单列一条,回应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关切,聚焦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最迫切的问题。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等措施,为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提供了多种融资渠道,极大激发了民营企业的创新动力。将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等机制写入文件,同时加强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一揽子支持措施协调推进,重点突出。这些针对性措施将极大稳定市场预期,拓宽政策落实覆盖面,助力民营企业大力发展。

  3.“重平等+稳预期”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意见》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对于激励民营经济人士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用心发展必将产生积极作用,有利于提振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这些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法治举措,能够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规则平等、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为民营企业家心无旁骛干事业创造更多安全感。

  4.“修内功+促创新”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意见》制定了由内而外指导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之路的具体措施。从“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到“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旨在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意见》明确“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多项具体举措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5.“设机制+建体系”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意见》着眼提升企业家的思想政治素养和经营管理水平,从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入手,要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和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将为民营经济发展厚植新的有生力量,培育起新的发展动能。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强调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光明正大搞经营。

  6.“多引导+勤宣传”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

  《意见》提出,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更好与舆论互动,营造正确认识、充分尊重、积极关心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主流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要“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引导全社会对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有正确认识,有助于激发全社会各非公经济人士的干劲和闯劲;引导大家合理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有助于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正确认识和解决收入差距问题,激发大家合法合规追求财富,发扬创业精神。

  综合以上六个方面,《意见》给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首先,政府部门勇于“对内开刀”,对自己提出了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从制度层面增加了民营企业对政府以及对整个市场的信心。其次,针对民营企业,《意见》有效减少针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多地发挥决定性作用。最后,大力宣传和落实《意见》,把《意见》举措宣传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党政领导同志、工作人员的心中,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以《意见》为指导,把握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宣传到每一位民营企业家的心中,让每一位民营企业家心中不慌、大胆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还要宣传到群众心中,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和热情。

  【作者分别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财政金融室主任、教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说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所属10报2刊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所有关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及其子报子刊内容产品的数字化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稿件签约、网络发布、转稿等业务,均需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商谈,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有互换稿件协议的网站,在转载数字报纸稿件时注明“来源-天津日报报业集团-XX报”和作者姓名,未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有协议的网站,谢绝转稿,违者必究。
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