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雯) 对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这是我市长期坚持的惠残政策,为了让帮扶更加精准、让“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8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主动服务,提高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对政策的知晓度,同时打通残疾人“两项补贴”多元化申领渠道,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群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待遇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以及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可直接发放至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残疾孤儿护理费用集中统筹使用。儿童福利机构已纳入相关照料护理类补贴资金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好政策落地才有用。为了让“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实施意见》要求各区民政、残联、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通过广播、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残疾人及其监护人政策知晓度。区、街道(乡镇)残联工作人员重点对新办残疾人证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政策告知服务,区、街道(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重点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政策告知服务。确保3个月内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新办证残疾人提供“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信息提示”“明白纸”“告知书”、电话通知、入户走访等至少一种形式的主动提醒政策宣传服务,对已主动开展政策告知,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主动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受理主体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服务力度做“加法”,办事环节做“减法”。残疾人在申领“两项补贴”时,我市全面实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一件事儿”“一卡通”发放管理业务,畅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渠道。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街道(乡镇)残联工作人员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