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国家层面对网约车聚合平台进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和乘客合法权益。该《通知》有哪些亮点?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做出了怎样的区分?针对司乘各方关注的焦点,《通知》条文给出了明确要求,相关专家做出了深度解读。
订单量占网约车超两成, 聚合平台为出行服务提供新选择
《通知》称,近年来,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俗称网约车聚合平台)发展迅速,为出行服务提供了新的选择。
聚合平台也是交通运输部顺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大力推动网约车行业发展的重要创新之一。聚合平台主要是为网约车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通过聚合多家网约车平台,为用户提供“一键全网叫车”服务,为网约车平台导流,被称为“平台的平台”。目前,滴滴、美团、高德、百度、腾讯、华为等均推出了聚合平台。
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去年7月,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收到订单信息6.95亿单,聚合平台完成1.53亿单,聚合平台订单量占比22.01%。今年3月,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收到订单信息7.16亿单,聚合平台完成1.97亿单,聚合平台订单量占比已经上升至27.51%。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聚合平台是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重要形态,有助于传统交通运输企业、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在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会长顾大松表示,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出现,促进了网约车市场的竞争,推动了网约车市场结构的完善,为中小平台与网约车租赁公司提供了更多选择。
在此背景下,《通知》明确了聚合平台的定位,有利于聚合平台更好地发挥平台经济的作用,也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聚合平台是“平台的平台”,服务定位为信息服务
《通知》中对聚合平台的表述是,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通知》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这意味着“申请进入”聚合平台的主体,是网约车平台,而非司机和车辆。
《通知》明确提出,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区别。
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界定的网约车经营服务,条件之一就是需要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聚合平台不直接指派驾驶员和车辆,不参与网约车平台的价格制定,也不向用户收取客运服务费。因此,聚合平台提供的服务只是信息服务。网约车平台是直接使用车辆和驾驶员,并提供客运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去年12月1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会长顾大松表示,济南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聚合平台监管方式,将聚合平台参考电子商务平台予以监管,提供了有益的监管经验,值得各地参考。
此前,《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也将“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与“网约车经营者”做了区分。《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通知》明确的“聚合平台不得与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平台合作,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认为,聚合平台实际聚合的是网约车平台,按照《通知》要求,聚合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因此,应当由网约车平台负责对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的相关许可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