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除序言外,设总则、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总计65条。这是一部宣示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促进型法律,其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内容全面,为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提供了明确方向和法治引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当前,以把握法律原则领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精神实质,以聚力法治实践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根基,以构建实施机制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对凝聚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磅礴力量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义重大。
一、把握法律原则,领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精神实质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纲”和“魂”。作为促进型法律,它以倡导性规范和激励性措施为主要实现方式,把政策性要求转化为具有引导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把握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在促进型法律定位中深入理解制度设计的基本指向,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中深刻领悟其精神实质。
从立法目的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其立法宗旨。该法律始终把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作为其核心要义,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于各章各条,为正确解决新时代民族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提供了判断标尺。此立法宗旨在法治轨道上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
从历史脉络看,序言以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为线索,以“五个共同”框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逻辑。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伴随着战争、迁徙、通婚等产生的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促成了各族人民的不断融合,进而凝结成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无论是辽阔的疆域,还是辉煌的中国历史、伟大的民族精神,都是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同奋斗的实践成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中华民族这一实体是由各族人民“五个共同”行为形成的历史事实确认为法律事实,让各民族与中华民族之间的关系有了法律依据,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因此获得法律保障。这种正确的历史观激发了各族人民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自信与历史主动,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从基本特质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集中呈现了共同性与差异性相统一的辩证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指出:“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进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共同性是该法律始终遵循的根本原则,在此主导下尊重和包容各民族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差异性,从辩证角度为正确处理好我国民族关系问题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基本遵循。换言之,在法律特质上,必须正确把握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坚持共同性与差异性辩证统一,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
二、聚力法治实践,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根基
从法治实践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为在现实生活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保障。其中,第二、第三、第四章针对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基础性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分别从精神引领、交往交融、发展保障等方面聚力法治实践,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根基。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关键在于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宣传教育体系。在对象上,无论是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还是社会教育体系,都应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核心内容,且以构建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为关键抓手,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在内容上,要始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全过程,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举措组织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五史”宣传教育,使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深入人心。在载体上,要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语言文字相通促进心灵相通,以中华文化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在主体上,应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相关部门的积极作用,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在手段上,应引导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发挥传播优势,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关键在于推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推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为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重要的场域条件和实践方式。当前,对县级以上政府而言,应把统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作为一项主要任务,依法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为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提供物质基础与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应从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方面入手,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促成各民族团结融合。与此同时,教育领域应在招生录取、人才培育、师资互派及校园生活等方面,逐步深化各民族广泛的交往交流交融;文化领域应推动文化互鉴融通,积极引导各族群众欣赏彼此的优秀文化传统、互学语言文字,打造彰显中华文化底蕴和民族交融特色的文艺精品;体育领域应扶持开展群众喜爱、共同参与的互动活动;旅游领域应不断开发有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及文创产品;网络领域应制作和传播彰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资讯与作品,塑造有利于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的和谐网络生态。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关键在于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国家层面,坚持以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先导,为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系统性支持,拓展其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的广度与深度,推动其不断加强自我发展能力,在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民族地区的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和产业基础,制定差异化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在所有的改革发展中,应始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重要考量,确保每项政策举措既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及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产业发展方面应支持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立足资源禀赋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应增强均衡性与可及性,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
三、构建实施机制,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建立权责分明、监督有力、保障全面的系统性实施机制,确保该法律的有效落实,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在主体保障方面,着力打造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协作及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民族工作格局,逐步完善各主体及其利益的协调机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主体,应主动肩负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定职责。在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应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实绩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准。在财政保障层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其中,务必确保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在安全保障层面,做细做实做深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理,学习和掌握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本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筑牢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安全屏障。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绝不是个别组织和个人蓄意挑起或加剧冲突、破坏公共秩序的借口,要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调处和化解矛盾。
在监督方面,既包括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又包括检察机关有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例如,该法律明确公民不仅享有投诉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行为的权利,而且针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还享有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全面了解法律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及时发现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并提出有针对性和约束力的整改意见。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此外,还应积极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健全各族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合力,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在责任方面,应秉持引导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分别明确各类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设置梯度化的责任追究方式,为法律的刚性实施提供有力支撑。一是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针对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的歧视性行为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须及时遏制其内部出现的损害民族团结进步之举,对拒不履行制止义务的,明确相应的处分与处罚规则,督促各类社会组织自觉压实内部维护民族团结的主体责任。三是强调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规定凡组织、策划或实施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及宗教极端活动且构成犯罪的,均须依法追责,从根本上筑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安全底线。四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我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立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
(作者分别为天津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开大学基地研究员,南开大学民族事务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民族事务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