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发朋友圈、网上找兼职、收个免费U盘……这些看似平常的小事,稍不留神就可能滑向危害国家安全的深渊。今年4月15日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为“统筹发展和安全 护航‘十五五’新征程”。国家安全并非遥不可及,而是与每个市民的言行息息相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为我市涉国家安全案件专属管辖单位,该院办案检察官结合具体案例,为你揭开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面纱”,送上实用防范指南。
案例警示录
三个真实故事 敲响安全警钟
案例一:高薪兼职?实为谋取军事情报
王某大学毕业后在互联网上求职。一名外籍人士主动与王某联系,称其系某国军事杂志社编辑,希望王某能帮忙拍摄我国某军事基地照片,并许诺高额报酬。王某求职心切,受金钱诱惑,频繁按照该外籍人士指使前往该军事基地偷拍军事演习、军车、军事装备等照片,主动通过互联网发给该外籍人士。其间,王某虽然注意到该军事基地设置警示牌,明确禁止拍摄,但出于侥幸心理,仍持续为该外籍人士拍摄涉军事秘密及情报的照片,获取非法利益。直到被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后,才明白自己早已步入犯罪深渊,后悔不已。
●检察官说法: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尹巍分析称,上述案件中,王某作为一名大学毕业生,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其明知某军事基地明令禁止拍照,仍在金钱的诱惑下迷失方向。王某主观上系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境外人员刺探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对我国的国家安全特别是军事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同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即使没有获利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获利及后果只是量刑情节,而不是认定犯罪的必要条件。
案例二:朋友圈晒文件?泄密只在一瞬间
李某系某机关新任干部,受单位领导指派参加一场会议。会后李某为炫耀公务员身份,擅自将会议领取的秘密级文件首页拍照上传至朋友圈。尽管其于10分钟后,在领导责令下紧急删除照片,但好友截图保存及转发已形成传播链,造成泄密。事后李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检察官说法:
尹巍分析称,上述案件中,李某作为机关干部,明知其领取的系秘密级文件,按照保密规定禁止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播,仍擅自上传至朋友圈。李某主观上系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秘密级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同时,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已形成传播链,造成泄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仍应依法依规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三:免费U盘?当心“木马”偷家
赵某系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接受过单位保密教育和培训。赵某平时经常在网上购物,一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便投其所好,冒充电商购物平台,向赵某寄送U盘作为对客户的赠礼。U盘通过定制开发,内置木马程序。但赵某并未产生怀疑,其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直接将U盘插入单位电脑使用,存储、处理涉密文件,导致境外间谍成功入侵单位内网,窃取涉密文件,其中含有多份机密级及秘密级文件。
●检察官说法:
尹巍分析称,这起案件中,赵某作为涉密单位工作人员,理应依法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但其在收到U盘礼物后,保密意识缺失,并违反保密规定,导致泄密后果。赵某对U盘内置木马程序不知情,主观上系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将U盘插入单位电脑使用并存储、处理涉密文件的行为,造成多份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被境外间谍窃取,危害国家安全,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检察官敲黑板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出现三个新特点,务必警惕!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顾明介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近年来办理了多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从中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呈现以下新特点:
■ 科技新兴领域案件显现
国家安全涵盖领域十分广泛,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除了政治、军事、外交等传统安全领域,涉科技、网络、人工智能等非传统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案件逐渐显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以金钱或其他利益为诱饵,非法获取非传统安全领域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上述三起案件中,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以及赵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涉密文件均属于非传统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因此,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认为与政治、军事、外交等传统安全领域无关的信息就没有泄密风险。
■ 境内与境外相勾连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大国之间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竞争愈加激烈,国家秘密和情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采取各种手段,策反、拉拢掌握国家秘密和情报的境内人员,企图染指我国的国家秘密和情报。同时,境内人员基于贪图金钱或其他利益等动机,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联系,甘当马前卒,出卖国家秘密和情报,谋取非法利益,形成境内与境外相勾连的局面。王某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案中,王某在金钱诱惑下,与外籍人士共谋,主动拍摄涉密军事照片提供给该外籍人士,就是境内与境外相勾连、危害国家安全的典型案例。
■ 网络安全威胁日益加深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近年来,网络上“看不见的战争”日趋白热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将互联网作为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的“理想空间”,以黑客入侵、网络交易等方式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和情报的情形时有发生。网络传输速度快、范围广、便于操作,且追根溯源难,一旦发生互联网窃密、泄密事件,损失难以挽回,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上述三起案件中,国家秘密和情报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
市民防范指南
教你筑牢“安全防火墙”
■ 警惕求职“陷阱”
王某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案中,王某求职心切,掉入外籍人士精心设计的“陷阱”,沦为刺探军事秘密和情报的“工具人”。现实生活中,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往往以招聘、兼职为幌子,吸引求职者“上钩”,要求求职者拍摄涉密照片或视频,许诺高额报酬。对此,求职者往往容易陷入“动动手指就能赚快钱”的陷阱,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因此,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不要相信掉下的“馅饼”,更不要被欲望蒙蔽双眼,为一时的小利葬送个人前途、危害国家安全。
■ 切勿盲目炫耀
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中,李某基于炫耀其公务员身份的动机,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秘密级文件,造成泄密,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吞下了“自吹自擂”的恶果。现实生活中,部分掌握国家秘密和情报的人员可能为彰显自身工作价值或满足虚荣心,将涉密内容作为闲聊谈资,随意当面或通过互联网谈论、传播涉密项目进展、涉密工作部署等非公开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失泄。因此,必须时刻谨记保密安全无小事,切勿基于任何动机忘乎所以、夸夸其谈,不随意谈论、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单位内部敏感事项。
■ 严守保密规定
赵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中,赵某作为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本应依法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但因别有用心之人的一枚小礼物,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现实生活中,互联网上随处可见的中奖、免费领福利等信息,极有可能是圈套,相关人员一旦点击或填写信息,便可能成为落网猎物。因此,必须时刻严守保密规定,提高防范意识,注重信息保护,保持理性思维,切不可“大意失荆州”,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天津检察在行动
“我院坚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己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周晓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该院通过司法办案、社会治理、法治宣传等多种方式,依法履职尽责,坚决筑牢首都政治、安全“护城河”,取得了良好效果。
周晓燕介绍,在司法办案方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国家安全机关有效协作配合,依法办理了多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及其他多领域安全。在社会治理方面,善于从案件中发现、总结涉案单位在保密制度执行、涉密人员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座谈交流、提醒提示等方式,协助涉案单位弥补漏洞。在法治宣传方面,走进社区、大中小学、军事院校、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地,以国家安全部公开的案件为例,线上线下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军事、科技等多方面安全宣传教育,深入浅出地讲解国家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建议大家登录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的国家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即为“统筹发展和安全 护航‘十五五’新征程”。
结合这一主题,本月7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南开区中心小学、天津市聋人学校,共同开展了“国家安全记心间 法治护航少年行”法律研学活动,以法治宣讲、模拟法庭、沉浸式研学为载体,将法治教育与国家安全教育深度融合,为青少年打造生动鲜活、入脑入心的学习体验,让国家安全理念深植心间。
“初心如磐,使命在肩。我们将继续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提升办案质效,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持续贡献智慧和力量。”周晓燕表示。(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