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陆为民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高树彬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高树彬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