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遗落在网约车里的手机,最终让“捡”到它的乘客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超市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让人生留下“案底”;串通制造虚假事故骗保、车流中反复“碰瓷”牟利,自以为钻了法律空子,实则早已法网难逃……
在不少人眼中,这些行为或许只是“道德瑕疵”或“无伤大雅的小事”,但实际上已触碰法律的红线。当前,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电子证据固证能力也在提升,此类因一时贪念、侥幸心理引发的“轻罪”案件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司法实践正清晰传递出明确信号:法律底线不容试探,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小动作”,都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以为是“捡” 实则是“偷”
一时贪念滑入违法深渊
一个冬日的午后,老严(化名)裹紧外套坐上出租车。他刚往后排一靠,就摸到个冰凉的硬物,竟是一部苹果手机——显然是前一位乘客急着下车遗落的。他抬眼瞅了瞅前排专心开车的司机,心里暗自嘀咕:“谁这么马虎?”随后,便“顺手”将手机揣进了外套口袋。“反正没人看见,捡个手机应该不算啥大事。”老严心想。
下车后,老严觉得自己发了笔“横财”,但同时也有顾虑——万一失主打电话来找也是个麻烦。于是,他转手将手机卖掉,得赃款1200元,用于个人消费。可他不知道,后经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767元。
其实,失主已于当日报警。警方认为,该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并决定立案侦查。日子一天天过去,老严心里总觉得不踏实,那部手机像块石头压在他心上。终于,他接到了来自警方的电话……案件经警方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王宇辰介绍:“本案的焦点在于: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的区别。出租车的经营空间较小、经营场所相对封闭、人流量不大,尽管手机脱离了其所有人的占有,但此时出租车驾驶员无论主观上是否知道,客观上已对该手机形成暂时占有关系,而老严明知手机是前边乘客遗忘的,仍偷偷将手机拿走,侵害了暂时占有关系,所以构成盗窃罪。”
一次道德选择滑入违法深渊,你以为是“捡”,可在司机控制范围内悄悄拿走,就是“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考虑到老严只是一时贪念,并无顽固的犯罪习性和反社会人格,且具有投案自首、真诚悔罪等情节,并且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又促成老严赔偿失主损失,取得谅解,实质性化解了社会矛盾,法官依法对其作出了“罚当其罪”的判决,并适用缓刑。
司法的目标并非简单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报应性惩罚,而是通过及时、适当的从宽处理促使被告人深刻认识错误,为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以此强化司法的教育挽救功能,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
瞄上二维码 各种“小动作”
“歪心眼儿”可动不得
二维码支付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这也让一些心怀侥幸的人,对“扫码”动起了“歪心眼儿”。偷扫码、不扫码、漏扫码这些“小动作”,都可能涉嫌盗窃。
市民小陈(化名)在给银行卡还款时,突然发现账单上的几笔消费记录,他完全没有印象。经过查证,这些记录也并非其家人朋友的购物支出。他怀疑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盗刷,赶紧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很快查明,这些不知从何而来的消费记录,与小陈的一位熟人有关。此前,小陈曾委托这位熟人给第三方转账,并给这位熟人发送了自己的付款二维码截图。没想到,这位熟人竟然偷偷保存了二维码截图,并在付款有效期内,通过消费和套现盗刷钱款。犯罪嫌疑人很快被警方抓获。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
无业青年刘某等5人,侥幸认为在超市购物时可以通过不扫码、漏扫码的方式“省钱”。5人经过共同预谋,先后流窜至位于我市河西区、西青区、津南区、东丽区的某连锁超市,趁店员不注意,购物时通过故意不扫码、漏扫码的手段实施盗窃,共作案11起,累计金额1900余元。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查明事实后,以盗窃罪对刘某等5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刘博文表示,有人认为通过偷扫码、不扫码、漏扫码盗窃的财物不多或价值不高,就算被发现了,只要赔钱就能免于处罚。这样的侥幸心理,会导致有些人因为贪图小利触犯法律,最终追悔莫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也会构成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也要提醒市民,对外提供自己的付款二维码时,一定要特别谨慎,不要将付款二维码页面拍照、截图发给别人,出示付款码时也要留意身边是否有可疑人员,并注意遮挡。若发现资金被盗,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联系相关支付平台,要求对涉案账户及关联账户进行管控,争取挽回损失。
“碰瓷”骗保耍聪明
莫打“法律擦边球”
“大哥,您受累,损失多给报点,事成之后,少不了您的好处。”几个好哥儿们串通一气,用自己投保的车辆,或者实际控制的车辆,在我市南开区等地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还冒充事故车辆驾驶员,拍照加定位,P图加时间戳,一顿操作猛如虎……“行了,这回天衣无缝,理赔款一到手,咱哥几个就发笔小财。”他们试图从小聪明中获利,殊不知已涉嫌犯罪,涉案金额超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几名被告人利用本人投保的车辆或实际控制的车辆,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爸,你怎么这么糊涂啊?”判决生效后,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孩子在找工作过程中,因政审未通过而无法入职,这位父亲不仅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更影响了孩子的前途。泪水与悔恨,也无法挽回贪念酿成的恶果。
法官傅美兰提醒,车险本是风险兜底的保障,不是“发邪财”的摇钱树,将骗保当作牟利工具,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保险理赔秩序,也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案告诫车主和投保人,不要试图通过骗保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同时,针对保险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法院也制发了司法建议,规范保险行业运行秩序。
“对不起,我实线变道,我全责。”“我着急办事,直接给您钱行吗?就别走保险了。”就这样,在一起普通小剐蹭的交通事故中,小唐(化名)获得了一笔“现金收益”。“这挣钱的方法可不错啊!”小唐猛然发现了“商机”,动起了歪心思。在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小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市南开区、和平区、红桥区及河北省张家口市,选取早晚高峰车流密集路段,先后29次故意撞击前方变更车道车辆,前方车辆驾驶员因通常会被判定全责,而由其本人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自身车辆维修费用,并需对小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小唐却从未将赔偿款用于维修车辆,小唐以这种方式骗取钱款共计33130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车辆损失共计1130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手段多样、性质恶劣,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碰瓷”行为构成犯罪的准确定性,依法严惩。法官焦胜男介绍,本案就是一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的典型案例。小唐一次次地试探法律底线,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道路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绝不姑息,判决结果也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价值取向,道路安全非儿戏,勿以恶小而为之。
租售“两卡”日入千元
蝇头小利毁前程
在校大学生小万(化名)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则广告:“闲置银行卡有偿使用,日入千元,轻松结算。”这让他很是心动,认为自己手里正好有闲置的银行卡,平时放着也是放着,租出去换点零花钱也挺好的。于是,小万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相关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利人民币2000元。这个看似“无害”的行为,却将小万拉入了犯罪的深渊。经查,小万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涉及为外省市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转移赃款17800元。小万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梁张倩提示:诈骗分子经常会将缺乏社会经验的在校学生作为目标,以小利引诱其将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使其成为犯罪“工具人”。广大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把出租、出售“两卡”当成“小事”,切勿因小失大触犯法律、影响前途。
检察官有话说
认清“小恶”危害
强化行刑反向衔接
“生活中大家一定要破除各种错误观念,认清‘小恶’的危害,杜绝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守护好法律的‘边界’。千万不要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去应对问题、解决纠纷。一时的冲动往往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大家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孙蓝星告诉记者,在检察机关目前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小案”呈高发、多发态势,主要集中在小额多次盗窃、犯罪数额刚过入罪标准的盗窃、轻伤害类故意伤害案件、办事类诈骗犯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类等案件。例如随着零售业态的创新和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利用自助结账平台故意漏扫或不扫码等方式盗窃商品的超市类小额盗窃案件持续发生,犯罪嫌疑人往往从结账时故意漏扫一两件商品的侥幸心理开始,慢慢次数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最终触碰法律红线,构成刑事犯罪。
记者从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充分把握其社会危害的本质,在认真审查案件证据、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审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在满足刑法分则罪名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审查是否符合刑法总则“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还会通过源头治理,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例如对小额超市盗窃案件,通过向涉事超市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降低发案率;对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深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用群众听得懂的方式释法说理。
“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小案’,我们还将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督促做好非刑罚处罚,避免不刑不罚。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淡薄问题,我们会持续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检察官魏志明表示。
法官有话说
七成案件是“轻罪”
司法有力度也有温度
近年来,随着基层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刑事犯罪结构也随之改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感受最直接的,往往是那些发生在身边的“小案”,也就是法官眼中的“轻罪”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是一场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一次冲动之下的不当行为,它们看似“轻微”,却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活安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南开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轻罪”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刑事审判庭负责人介绍,该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断增多,经统计,该类案件近三年占比近七成。案件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故意伤害等几类案由,而利用自助结账平台,故意漏扫或不扫码等方式盗窃超市商品的案件正在集中爆发并呈上升趋势,在盗窃类案件中占比为16%。此外,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交通行驶等生活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类案件也占据一定比例。
这些案件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事”,但案件处理结果却关乎着个人自由、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同时,也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法院始终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把握入罪标准,积极回应社情民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审判庭负责人介绍,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没有前科劣迹,均是因一时的“小恶”引发,法院据此对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干预、采取了适当的矫正措施。在庭审中,结合讯问情况,释明法律规定,引导被告人充分认识行为性质,深刻认罪悔罪;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的被告人,优先适用非监禁刑,为其打开回归社会通道;但对于多次犯罪,尤其是在释放不久即再次犯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法适用监禁刑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提高其犯罪成本,剥夺再犯能力;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进行释法明理,告知违反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及再犯的法律后果。目前,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轻罪”再犯率仅为7.6%,预防成效明显。
此外,刑事审判庭法官马越介绍,目前“轻罪”案件的办理已经不是简单的“治罪”,而是逐渐进入到“治理”阶段。在运用刑罚手段对犯罪者进行惩治之外,更在于发挥刑法的教育作用,震慑潜在的犯罪人。今年,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已针对性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20余次。其中,在辖区学校结合“校园欺凌”“禁毒”等主题面向两千余名师生开展了主题宣讲;在社区针对易受骗群体开展了防范电诈系列宣传活动,社会反应良好。同时,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起了成熟的沟通交流工作机制,针对“轻罪”案件办理中的入罪标准、行刑衔接、量刑尺幅等问题多次进行会商研判,统一了司法理念。此外,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座谈,寻求运用行政措施及时干预。
妥善处理每一起“轻罪”案件,让法律既有惩恶扬善的力度,也有体恤人心的温度,让司法裁判既能明辨是非、定分止争,也能真正抚慰心灵、修复关系,使司法的公平正义带着暖意照进每个公民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