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七周的张女士居住在河北区新开河街,她选择了一条不同寻常的道路:未婚生育,并独立抚养即将出生的孩子。然而,当她满怀期待地为新生命做准备,前往社区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时,却被“婚姻证明”要求挡在了门外。因为没有结婚证,她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生育登记。这让她感到困惑又焦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为什么到我这里,连最基础的生育登记都成了难题?”
市民投诉:
平等权利遭遇执行梗阻
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为保障非婚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合法权益筑起了坚实的法律基石。张女士认为,办理生育登记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保障孩子未来各项权益的重要起点。
然而,法律条文在基层执行中却遭遇了梗阻。记者咨询了张女士居住地东华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坦言,办理生育登记的系统要求必须上传结婚证,否则无法提交申请。他们也曾向街道反映此问题,但是街道层面同样无法解决系统设置的限制,建议直接咨询河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区卫健委工作人员给出了更直接的回答:“未婚生育不能办理生育登记。”但对方同时强调,这并不影响女性正常生育,在社区医院建档立卡和进行产检均无需生育登记,生育保险也能正常享受,生育登记与这些服务是“脱钩”的。
现实落差:
“脱钩”说法下的权益缩水
生育登记与生育保险等系列服务果真能完全“脱钩”吗?张女士的亲身经历和有关部门的回应揭示了潜在的多项权益损失。
张女士咨询了她家附近的新开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得知虽然建档产检没有问题,但该中心无法直接为其开通生育保险。记者向该中心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中心的系统要求孕妇在完成生育登记后才能持社保卡开通生育保险。对于未进行生育登记的孕妇,工作人员建议其尝试在“津医保”App上自行开通,但不确定能否成功。
更令人忧心的是,张女士通过天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北方网“政民零距离”平台咨询此事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电话回复中明确告知:没有生育登记,可能会对张女士产生以下影响——其产假将比已婚妈妈少60天,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无法享受天津市的延长假;孩子3岁前每年10天的育儿假将无法享受。当张女士援引民法典据理力争时,对方并未对此进行正面回应。
破冰实践:
多省先行取消婚姻绑定
由此可见,生育登记,绝非一张可有可无的“纸”,它实质上是关联着母亲法定休假权利、孩子早期福利保障的关键凭证。
记者查询发现,我国已有多个省份和地区,正积极顺应民法典保障平等权利的精神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主动破冰,取消了生育登记与结婚证的绑定。例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今年5月27日发布信息:生育子女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即生育登记),“未婚生育也可以办理”。此外,从2022年开始,福建省、广东省、陕西省、四川省、安徽省陆续放宽了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这些地方的实践充分证明,“系统要求结婚证”等技术层面的障碍并非不可逾越,关键在于政策制定者是否有决心消除歧视、落实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
河北区卫健委:
生育登记是行政管理工作
面对法律赋予的明确权利与现实中的“森严壁垒”,张女士的诉求清晰而坚定:依据民法典,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平等权利,准许办理生育登记。这不仅是为了获得一纸证明,更是为了确保她未来能够无障碍地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延长产假、育儿假等法定权益,避免她的孩子从出生伊始就在某些福利保障上被区别对待。
记者就“不能为未婚妈妈办理生育登记”的具体法规依据等问题采访了河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回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明确规定,登记主体为“夫妻生育子女的”。同时,《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对于张女士援引民法典的规定,该委认为,民法典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法律关系,而生育登记是一项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体、程序和要求由专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属于行政法范畴。民法典相关规定解决的是非婚生子女在民事领域的法律地位问题,并不直接等同于或自动赋予其在现行生育登记行政管理制度中突破“夫妻”作为登记主体的资格,两者属于不同法律领域,不能混同。
关于张女士提出的其他权益问题,依据规定,其适用对象均明确限定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专家视角:
登记重心应回归到生育行为本身
天津大学法学院刘海安教授指出,民法典确立了非婚生子女权利保障的核心原则,该原则的有效落实有赖于具体政策的细化支撑。作为确认生育事实、保障妇幼权益、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制度,生育登记制度是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关键环节,其设计理应全面覆盖非婚生子女群体,切实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生育登记制度的逻辑重心需从侧重生育的婚姻前提,转向注重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本身。这一调整不仅是落实民法典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尊重多元生育状态、维护生命平等价值的重要路径。
生育登记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人口监测与公共服务供给。将非婚生育人群纳入登记主体范围,既能精准掌握人口出生数据,为公共政策制定提供坚实的信息基础,也能实现从单纯确认生育事实到切实保障个体权益的功能升级。在民法典已实施数年的背景下,亟须打破婚姻登记与生育登记的捆绑关系,将登记重心回归到生育行为本身。这要求相关配套机制进行相应调整与完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主动担当。
为此,呼吁有关方面正视问题,积极借鉴外省市在生育登记政策上的探索经验,尽快摒弃不合时宜的规定,避免因制度缺位而形成阻碍法律实施、影响民生幸福的壁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