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的完善。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通过弘扬法治社会建设的精神内力,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践,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全面提升。
●一、弘扬法治社会建设的精神内力,激发社会治理的法治力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增强法治观念,有助于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的软实力,激发社会治理的法治力量。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完善的灵魂底蕴。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是人们尊重法治和尊重法律权威的意向表达和价值追求。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动力,通过体现法治精神的具体行动,确保社会治理沿着正确的法治方向前进。运用法治精神审视社会治理,以规则和程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多元共治、协商共建,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激发法治建设机制完善的灵魂底蕴。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完善的主观动力。从传统治理形态到现代治理形态的转变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变迁,更是法治文化的变革。现有法治体系立足于中国国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纳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形成了具有主体性和原创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人民群众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和最终受益者,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人文基础,可以有效提升民众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在人们的思想深处产生约束作用,使人民群众更加深刻地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质,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作出理性判断,最终形成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完善的主观动力。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完善的心理基础。法治建设的成败取决于人民群众内心的普遍认同。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治的理性认知,是人民信任法治并以法治为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体现。要将民众的道德直觉、真实情感和普遍习惯作为法治社会建设机制的“常识”,方能实现全社会以法治思维解决中国问题,从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的完善。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根基,努力形成全社会衡量是非对错的共同标准,实现规则意识与价值理念的统一,奠定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完善的心理基础。
●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筑牢社会治理的法治根基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健全的支持机制,夯实了社会治理的法治根基。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成为支撑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框架“四梁八柱”,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目前,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到各项制度的系统集成、个性化发展阶段。应在持续加快社会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兴领域立法,充分推进地方精细化立法,以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应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法治化。法治政府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力量,应运用法治的方式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权力运行公开机制、行政权力监督体制等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行政能力的提升,助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是加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环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公正是助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利器,通过能动司法形成合力,并将其转化释放为社会治理效能,以司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司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公开,不断细化公正司法的检验标准,确保每一个受到侵害的国民都能得到及时、相应的保护和救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加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成果。
推进全民守法是夯实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群众基础。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民守法是检验社会主义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人人守法是全民守法的基本内涵。一方面,领导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肩负重要责任,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动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让法治信仰根植于人民心中;另一方面,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普法活动,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素养,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全方位、深层次融入社会治理各方面,使宪法和法律成为治理活动的准则。
●三、积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践,全面形成法治化社会治理格局
法治社会建设实践,通过完善的治理机制、全方位的治理活动,形成优质高效、良性运转的法治化社会治理格局。
加强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确保社会治理法治化有序推进。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过程是实现社会善治的过程,政府和社会治理各主体要各归其位、各担其责,将法治化、精细化、常态化的治理理念贯穿于社会治理全过程。通过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组织动员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多方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推进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依法治理就是运用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有利于回应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化解多元利益冲突。在市域治理、城乡社区治理、各类基层治理中,通过完善治理制度、制定权责清单、创新治理方式、开展法律监督等方式,以法治方式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保障社会力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法治体系建设、法治文化培育、监督法律实施、参与法律公共服务等。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切实了解群众意愿、回应群众关切、满足群众诉求,确保民众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稳步推进。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运用法治思维维护国家安全,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国家意识形态稳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及文化安全提供坚强保障。不断完善平安中国建设、责任分担、突发事件应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心理服务等机制,全面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行稳致远。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巩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成效。化解矛盾纠纷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通过建立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利益表达机制、行政复议机制、仲裁制度、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等,助力持续巩固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成效。
(作者为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教授,本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DNFGWT24-0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