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再次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线,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落地落实。实践证明,营商环境改革成功激活了商事主体内生发展动力,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了新动力。在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治理转型叠加的背景下,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相互交织渗透。在积极对标国际营商环境改革前沿和全面把握国内深化营商环境改革规律的关键阶段,对于营商环境改革赋能社会建设的正向功能要有更深刻的认识。
营商环境改革彰显了普惠型经济治理模式的社会价值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特征使然,国内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始终存在不容忽视的缺憾,集中体现为民营企业在准入准营、投资融资、产权保护等方面面临诸多难题。为赢得“非竞争优势”,少数民营企业在模糊化的市场交易和竞争规则背景下竞相开展各种形式的寻租活动,形成了大量的非生产性成本。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实质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资源配置手段,更是一整套维护人的正当权益的制度规则。因此,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意应该是对公平公正的制度追求。作为政府经济治理转型的操作方案,营商环境改革注重以政府规制性权力的法治化约束为逻辑起点,通过“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组合,辅之以要素资源和政策资源的保障,确保市场主体享有广泛的权利,可以获得全部生产性收益,推动实现从汲取型经济治理模式到普惠型经济治理模式的转变。从经济治理因素促进社会系统运行的视角来看,市场作为多元平衡的互惠机制,已经不单单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而且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种在开放空间中促成市场主体享有无差别涉企服务的治理实践,必将有助于实现市场公平向社会公平的纵深推进。
营商环境改革开创了政社互动新局面的丰富场景
基于对各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的多维度观察,改革的着眼点并不局限于市场主体,“方便群众办事”也一直是推动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事实上,一些社会事务本身也直接构成了营商环境改革的事项范畴。例如,天津市年度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中所涉及的高层次人才政策、就业创业孵化、社会保险办理、公共数据开放等授益类事项均属于营商环境改革范畴。为更好地开展上述服务,政社交互界面重构意义上的营商环境治理平台变革尤为显著。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为例,这种平台型结构具有治理共同体的开放性,既涵盖了界面治理的“横切”特性,又展现出层级治理上的“纵深”特性。更为重要的是,此时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是单向度的参与主体,不仅能获取准确翔实的服务信息,也将更容易理解认同服务程序设计的科学性,从而缩小实际体验与期望之间的差距,获得较高的感知质量。这种政社互动机制有助于凝聚起“人人关注营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社会共识,进一步夯实“尊商安商、支持扶持”的社会基础。
营商环境改革形塑了规则主导型社会关系的发展逻辑
国内改革开放进程中各领域非均衡性的推进策略,客观上预设了系统结构上政府—市场—社会的“功能分化”与利益关系上社会阶层的“等级性分化”是相分离的。而且,后者的分化进度明显快于前者,这直接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症结”。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社会关系。营商环境改革坚持从与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做起,力求实现各类行政相对人无差别的服务体验,彰显了对平等、效率、透明、可持续发展等多元价值追求,让“办事不求人”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这是从“政府改革”走向“改革政府”中,推动政府治理规则转型,进而以政府治理的示范性效应推动“规则主导型”社会建设的生动实践,并最终成为一切社会行为主体的行动准则。总之,营商环境改革通过强化普惠性治理价值,让企业不分强弱大小一视同仁,增进社会团结和实现社会共赢,使得社会公共性得到最大程度的扩展。
但是,由于优化营商环境是以回应外部经济环境变化作为改革出发点,在较大的竞争压力之下,改革具有显在的工具导向性特质:各地区通过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标考核指标、强化技术工具应用和政策组合供给等方式推动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也引发了改革短期化、竞技化、倦怠化问题。在塑造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营商环境改革已处于国家重大经济发展战略的交汇点。今后,国内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必将直观地体现在政府职能转变视域下对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的新认识上。为此,充分释放营商环境改革的社会效益,要将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和追求更适配的治理制度作为改革战略方向,着力规避地方改革目标矮化现象,以治理效率更高、公平透明性更强、制度可预期更稳定作为改革的最根本判断标准,更加注重通过社会建设实现社会联结,实现营商环境治理的公共效益最大化。
(作者分别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研究员、教授,南开大学中国政府发展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阜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