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深入考察了解、集体研究决定基础上,确定了我市“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对象6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5名。
为充分发扬民主,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2024年8月1日起至8月7日止。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8月7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方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2-63086161 2339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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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