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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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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彩礼纠纷 如何认定怎么返还?(图)
法院以案释法 倡导文明婚俗
本报记者 张照东 高立红

  “前些年彩礼还是几万元,这几年越来越高,大多在20万元以上,有的高达30万元,对很多农村家庭而言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负担。”静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海法院)静海镇法庭庭长李振亚向记者介绍起当地的彩礼行情。

  李振亚说,近些年彩礼纠纷增多,多是出现在离婚诉讼中,彩礼纠纷多的原因也是离婚案件增多。以静海镇法庭来说,一年受理离婚案件高达三四百件。以前婚姻延续时间长、彩礼数额小,离婚析产时很少有争议彩礼的,即使涉及,按照法律,彩礼基本不予返还。现在很多离婚案件婚姻延续时间短的只有一二年,甚至刚领证就闹离婚,数额不菲的彩礼成为主要争议部分。

  该法庭法官兰小叶说,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不顾对方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彩礼纠纷案件审理多了,兰小叶深有体会地说:“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籍,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长期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和冲突,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李振亚说,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后,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静海法院发布数个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意在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形成文明风尚。下一步,静海法院将持续聚焦涉彩礼纠纷的难点、堵点,以矛盾纠纷诉源治理为抓手,加强家事纠纷诉源治理。

  案例1

  婚后就分居

  15万元彩礼返还5.5万元

  李志与杨兰都是外地人,在静海区打工期间相识,同居生活大约两年,期间二人感情不错。在2023年11月,二人开始谈婚论嫁,并于当月领取了结婚证,当年12月举办了婚礼。就在二人开始寻常人眼中的甜蜜婚姻之际,意外接连发生。

  婚后一个月,杨兰突然晕倒,随即住院治疗。几天后杨兰出院并没有回共同的小家,而是被她父亲直接接回外地老家,再也没回来。期间李志去杨兰外地娘家探望,被她父亲赶出来。矛盾自此产生,并逐渐激化。李志见妻子回来无望,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返还彩礼。

  庭审时,李志说,自己去杨兰娘家接她回家时,被岳父拒绝。起因是,他感觉妻子的精神有点不对劲,希望接回去带她到医院看看,早日康复后共同生活。岳父一听大怒,说自己女儿的身体本来好好的,跟他领证结婚后就犯病了,这是被李志“方”的。李志竟然让自己的女儿去医院看精神科,这不是说女儿有精神病吗?

  李志要求女方退还彩礼17万元,包括以彩礼名义给女方的15万元和2万元改口费。杨兰的父亲说,自己请“大师”给女儿看病先后花了十几万元,彩礼钱早就花光了,自己还搭了不少钱,一分钱也不会返还给李志。

  最后该案成功调解,双方各自让步,女方返还男方彩礼5.5万元。

  有点意外的是,案件了结后,李志提出再见杨兰最后一面。经法官协调,二人在调解工作室相见。李志对杨兰说,“看到你挺好的我就放心了。”杨兰听到这句话后,泪水盈眶。二人从此一别两宽毫无瓜葛。

  ■ 法官释法

  兰小叶说,在彩礼纠纷中,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中,双方虽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不到一个月便分居,但男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彩礼应予部分返还,同时考虑到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已共同生活大约两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返还数额大的话,对女方也不公平。

  ■ 专家点评

  天津大学法学副教授曾艳说,在彩礼纠纷中还需要注意区分彩礼和恋爱期间一般赠予。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予相比,最主要的区分是赠予的目的不同,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予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由一方自愿无偿给予对方,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不予返还。

  《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改口费是否认定为彩礼,要考虑当地给付彩礼的习俗及给付标准,并结合给付时间、方式和财物价值等事实来认定。如根据当地习俗,改口费是订婚环节的一部分,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且数额较大,则具备了彩礼的特征,属于彩礼范畴。如改口费是双方交往过程中,走亲访友时男方亲友按照当地交往礼仪给女方的红包,则宜认定为男方亲友在往来中的正常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

  案例2

  未婚同居

  20万元彩礼返还15万元

  二婚能走到一起不容易,二人没有好好经营婚姻一直走下去,反而因彩礼对簿公堂。

  王虎与孟梅都曾有过一段婚史,男方单身,女方有一个孩子。经人介绍,二人开始以结婚为目的交往。本来就是同学,以前彼此认识,大家都很看好他们,他们自己起初也这么认为,所以交往时间不长就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向亲朋好友宣告他们自此是夫妻关系,之后开始共同生活。男方按照风俗给了女方20万元彩礼,之后又陆续买了各种礼物,花费共计6万余元。

  不久他们发现,相比同学关系,婚姻关系更难维持。前者没有利害冲突,后者则需要磨合理解包容,还涉及双方家庭。婚后不久,女方认为男方为人小气,就以各种借口回避与男方的同居生活,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单位过夜,就是回娘家。男方急着要个孩子,女方却不急。二人矛盾越积越深,终于在一次大吵一架后,女方搬走再也没回来(后来在法庭上,经过双方共同回顾,二人共同生活时间为半年左右)。

  男方的父母忍无可忍,堵到女方娘家门口索要彩礼。双方矛盾升级,女方报警。后男方向静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女方如数返还彩礼20万元、各种花费6.6万元,以及自己为给女方修车花费的几千元。

  法庭上,双方争执激烈,各不相让。男方认为,诉求中的各种钱,女方都应予返还,一分也不能少。女方则认为,花销的部分不应返还,彩礼可以返还,但只返还不到一半。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之间的争议标的是26.6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彩礼,应适用与彩礼相关的法律法规,6.6万元是男方在各种节日和纪念日陆续给予女方的,视为赠予,不予返还,也不适用彩礼相关法律法规。至于汽车修理费,因为男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未予认定。

  女方辩称,20万元中,有的自己用来给男方父母买东西了,这部分钱取之于男方用之于男方,不应算进争议的彩礼数额。

  最后法院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15万元。双方都没有上诉。

  ■ 法官释法

  兰小叶说,彩礼的范围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彩礼的范围包括订婚时给付数额较大的见面礼、举行婚礼前给付的彩礼款。结婚典礼时双方收取的礼金及举办婚礼的费用均不属于彩礼。本案中,双方虽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应予退还的法定情形。考虑原、被告同居时间尚短,综合地区风俗、双方交往及发生矛盾原因,具体返还数额酌情确定为15万元。

  ■ 专家点评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也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例3

  未婚怀孕后流产

  10万元彩礼返还3万元

  宝坻区这对小两口没有领证,只是过了彩礼,举行过民间传统意义上的订婚礼,并且双方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年半之久,期间女方还有过一次怀孕并流产的经历。

  小美与小浩经人介绍相识,小美比小浩大两岁,小美离异,孩子归前夫,小浩没有婚史。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后,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举行了订婚仪式。女方住进男方家中,与男方及其父母住在一套农宅里。同居不久,女方怀孕,几个月后流产。后来,双方还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男方给了女方彩礼10万元。女方用其中8万元买了一辆国产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又买了金首饰若干,留给自己佩戴。

  两家父母认可了两个年轻人的婚事,小两口的感情却并未像双方老人期待的那样进展。因为性格理念等多方面不同,同居一年多以后,双方感觉日渐疏远,后女方在母亲生病后回娘家未归。男方一再沟通无效,多次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未果后,到法院起诉。

  法庭上,双方一致认可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同居期间购买车辆归被告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购买的手镯和项链归被告个人所有,上述物品均在被告掌控下,双方一致表示目前的纠纷在于本案标的彩礼应否返还和返还数额。

  原告认为,他们给被告10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二人再无结婚可能,被告应当返还彩礼。

  被告认为,《规定》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的使用等情况确定返还比例,双方均认可同居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并且被告怀孕又流产,彩礼用于购买车辆首饰拍摄婚纱照,早已花费,并且在同居期间偿还原告房贷9万元。因此彩礼不应返还。

  最终,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综合本地区风俗、双方交往同居、孕育情况以及发生矛盾原因,法院判决将彩礼返还金额酌情确定为3万元。

  ■ 法官释法

  宝坻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坻法院)法官裴悦杰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在此期间被告曾经有过妊娠经历。如果仍然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彩礼,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因此,裴法官认为本案不能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返还的唯一考量因素。

  ■ 专家点评

  司法实践中共同生活长短会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此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双方同居生活一年半,特别是女方没有明显过错,且怀孕流产过,这是本案彩礼返还比例较低的重要影响因素。

  法院在行动

  帮助人们理性认识彩礼

  彩礼是组建新家庭过程中的一个小环节,却牵动着移风易俗树新风、保障婚姻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新规正式施行以来,我市多家法院在及时公布彩礼纠纷案件,以案释法、引导文明婚俗的同时,还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将法律送到群众身边,帮助人们理性认识彩礼,从源头上减少彩礼纠纷案件发生。

  作为全市婚俗改革试验区之一,前不久,静海法院与静海区妇联相关负责同志共同为静海区“和家暖心”调解工作室揭牌。“和家暖心”调解工作室立足当前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入“志愿服务”社会专业力量,组建“家事调解帮帮团”,建立“法官+调解员+书记员+N”调审模式,为有需求的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调解、情感疏导、援助帮扶等一站式暖心服务,坚持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刘辉是宝坻法院民一庭庭长,审理民事案件多年,对区内“家长里短、婚丧嫁娶”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比较了解,意识到多下点功夫在“法庭外”有助于诉源治理民事纠纷。2020年5月,宝坻法院与宝坻区妇联联手成立“辉姐讲家事”普法栏目。4年来,在线上线下开展了几十场法律宣讲和法律咨询活动,内容包括民法典所涉及的个人权益侵害、家庭财产纠纷、婚姻彩礼返还等,深受当地群众欢迎。今年,“辉姐讲家事”栏目升级,由宝坻法院家事审判团队组成宣讲团,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基层讲法、释法,助力形成良好的家教、家风。

  日前,刘辉通过直播的形式,为宝坻区811个村居的4000余名基层法律工作者送上一堂干货满满的民法典培训课。刘辉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彩礼规定及实务热点问题入手,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践,围绕彩礼与嫁妆等贴近实际生活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说理、全面深刻的解读,用生动的语言以案释法、现场答疑,让基层法律工作者们进一步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参与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前不久,在滨海新区中塘镇文明实践站二楼礼堂,一场妙趣横生的《彩礼那些事儿》情景剧上演。情景剧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展开,再现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的庭审现场。演员们(塘沽中心法庭和大港中心法庭干警)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有趣的表演让台下观众沉浸其中。情景剧结束后,法官针对情景剧中的法律问题一一讲解,细致解释了判决的依据和理由。观众对“沉浸式”普法非常认可,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理解了法律背后的“人情味儿”,更理性认识到高额彩礼不是家庭幸福的“安全锁”,反而有可能成为美满家庭的“拦路虎”,以实际行动摒弃陈规陋习,传播文明新风。

  这场别具一格的情景剧是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展的“法在身边,与你同行——高额彩礼诉源治理”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的一部分。据了解,该院依托“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通过对高额彩礼诉源治理法治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婚恋观,持续深入推进家事纠纷诉源治理,进一步优化婚姻家事矛盾化解。

  民法专家

  让彩礼回归“礼”性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艳作为深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方向的民法专家,多年来一直关注与彩礼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引发的社会问题。

  她连续多年在授课过程中面向选课学生进行彩礼问卷调查,班上近七成学生都认为“彩礼是一种婚俗,应当予以尊重”。这个在高校学生中进行的小样本调查虽然不具有权威性,但也很能说明问题——年轻人包括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对结婚必要的婚俗还是很重视,也说明彩礼有其存在的深厚社会基础。

  曾艳说,作为我国古代婚姻风俗中的“六礼”之一,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重要象征,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达情意的重要载体,更蕴含着双方及其家庭对婚姻的美好期盼。然而,一些地方出现了以高额彩礼、“天价彩礼”作为婚姻“价码”的现象,近年来,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破坏公序良俗。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4年对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提出工作要求。

  当然,移风易俗,不是一刀切地否定传统风俗,要正确看待彩礼存在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风俗是法律演进的源泉,同时风俗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弥补了法律调整机制的不足,风俗的合理利用是国家法律的延伸部分和重要的支持系统,也是当代法治的不可或缺的“本土资源”。

  首先,要区分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不能把彩礼不分青红皂白地归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前者属于民间习俗,法律不能一禁了之,这实际上也不现实;后者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此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24年2月1日,《规定》正式施行,强调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并对彩礼范围、返还条件等予以规范。

  理论界目前对彩礼给付的性质尚未达成一致,存在附解除条件赠予说、证约定金说、目的赠予说等。《规定》倾向于将彩礼给付认定为以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予。这里的婚姻目的并非仅指办理结婚登记这样一个即时行为,更多的是长久共同生活,甚至孕育子女等等,因此在很多实际案件中,彩礼给付目的的实现程度,可能并不是一个全有或全无的绝对状态。

  其次,彩礼纠纷虽小,但牵涉男女双方及其亲友等人的利益。退与不退,退多与退少,哪些是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认定都要有章法,有理由,合法律,顺民意,让人心服口服。对于复杂多样的彩礼纠纷个案,司法解释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则需要各地法官吃透当地社情民意,有理有据、合情合理地作出正确裁判。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处理,以求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譬如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不同的个案会有不同的认定。

  再者,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倡导婚姻家庭文明新风。一个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不能单单依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总之,通过综合施治,让婚姻中爱的权重日益加大,彩礼中礼的分量日益厚重,移风易俗,夯实幸福、美满婚姻的根基,最终使家庭作为社会和谐稳定的细胞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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