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曲晴)日前,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整治,规范我市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修改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并实施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查、检测制度,明确安全巡查周期流程、内容以及教育培训、劳动防护、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等内容;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入户巡查人员的全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巡查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逐级、逐岗签订安全巡查责任书,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根据《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联系渠道,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加强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设备,以及安全检查记录表、反馈告知单等。
此外,还提出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城镇天然气居民用户管道建成20年以下的(含20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用户管道建成20年以上的,每年不少于二次安全检查。农村天然气居民用户每年采暖期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天然气单位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其中餐饮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单位用户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含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用气检查。对其中租房居民用户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次送气上门时应对用气场所和调压器、连接管、紧固件及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接装前安全检查和接装后无泄漏检查,向用户发放安全告知书,并保存其签字的安全告知书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