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清)日前,天津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依法审理的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从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以来,天津一中院依法审结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9件,其中污染环境13件,非法捕捞水产品35件,非法狩猎31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6件,非法占用农用地2件,盗伐林木5件、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2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4件,非法采矿1件,涉案被告人203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23人,判处拘役59人,21人被单处罚金,134人被适用缓刑。
天津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克健介绍,经研究分析一中院及辖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有关犯罪案件发现,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总体略有上升,所涉罪名相对集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污染环境罪占比较高,分别为32.1%、28.4%、18.3%、12%。
从当前审结的案件情况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呈现出地域化的特征,主要集中在市郊地区和涉农区,市中心区域案件较少。以武清区为例,地域面积广大,湿地资源丰富,水网密布,动植物资源种类多样,盗伐林木以及非法狩猎等危害动植物资源案件较多发。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案件造成的生态修复困难较大。如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禁用的工具捕捞水生鱼类,损害渔业资源,影响水生生物生存繁殖,同时对浮游生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严重破坏了水生食物链,水域生态环境短时间内修复困难。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不法分子随意排放的废水、废物等大量有毒物质,对农用土地和水源造成严重破坏,且持久性强,很难在短时间内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