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跳槽员工,凭自己的工作“实力”坑苦了两个东家。使用自己的习惯模板,用于先后两家供职企业,导致两企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不但双双错失近500万元的项目机会,还被招标单位严厉惩戒,被列入黑名单。
涉案标书制作者钱某某在原告某设备公司处工作近20年后辞职,随后进入被告某制造公司从事同种工作,其为被告制作的标书被用于一项近500万元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出事故。招标公司发现,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有两处超过60个连续字符的重复部分,从而认定两家公司为串通投标,导致两家公司都没有投中这个项目。不仅如此,招标公司还对被告公司严厉惩戒,将原告公司拉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再行投标。
原告公司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状告被告公司雇佣其离职职工,抄袭原告标书内容,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且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某制造公司承认钱某某在离职一个月后入职被告处,及其在编写被告标书过程中,使用其制作的格式化(符合标准化)条款,造成两家公司在涉案投标文件中有两处超过60个连续字符的重复的事实,同时被告公司承认未尽到审慎管理与注意义务,但主张未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及著作权。
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的标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招投标材料,但涉案相关内容为经反复使用的通用条款,且已在招投标网站上公示,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范畴。但涉案标书两处超过60个连续字符重复使用部分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相关损失3000元)。
本案是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典型案例。承办法官近日回访得知,当事企业已持本次胜诉判决向招标企业进行沟通和解释,最终获得招标企业的谅解,被移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