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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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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产生途径(图)
摘自《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精读本)》,卜宪群主编,中央编译出版社2023年12月出版。

  廉政文化是政治文化的一个分支,它是以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并构建了一定的政治结构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政治和政治制度产生,廉政文化也就无从谈起。由于廉政文化与特定的政治文化紧密相连,因此,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廉政文化的产生道路是不完全相同的,即使研究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廉政文化也要注意它的特定含义,不能作简单的解释和比附。这种差异和区别意味着,廉政文化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产生时间很早。文明诞生之初的氏族首领已经注意到了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对自身素质的要求。《尚书·尧典》记载帝尧为政“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以及要“敬授民时”,这里面就包括了为政者要勤政、节用、爱民、尚贤等多层含义。《尚书·皋陶谟》中提出的所谓“九德”,也主要是针对为官者的素质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皋陶谟》中表达的“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是传统“民本”思想的渊源所在,也构成了中国古代廉政制度、行为、思想的深层次价值观,是古代廉政制度形成的重要文化基石之一。

  在这个时期,“贪”和“廉”两种对立的价值观也已出现。史云黄帝时“缙云(一种官名)氏有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这与轩辕黄帝“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的为政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与《皋陶谟》中提出的“简而廉”的“廉约”观念截然不同。对贪贿的指责与对廉、勤的赞叹是早期廉政文化最淳朴的形态。当然,这些都是后世文献的追忆,还不能说完全是当时历史的实录,不过把它们看成我们祖先在进入文明时代的前夜就已经拥有的廉政文化智慧大体是不错的。我们的祖先正是带着这样的思考进入了阶级社会。

  随着国家的产生及其形态的完善,廉政文化的内容也日渐丰富。三代就是中国古代廉政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三代王朝的更迭使统治阶级认识到“天命”无常,要保持统治的长久就必须把剥削和压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必须对被统治者“民”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大家所熟悉的“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夫民,神之主也”等言论,就是“民本”思想触动统治阶级政治神经后的感慨,也是三代廉政制度、行为、思想产生的深层文化意识之一。

  三代的刑律对贪贿已有严格的规定。《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贪以败官为墨”。杜预注曰:“墨,不洁之称。”据此,不晚于夏代,对贪的惩罚似乎已有了正式的刑律。商代针对贵族官僚管理的条规刑律则更多。如《尚书·盘庚中》记载盘庚对“具乃贝玉”,即聚敛钱财的大臣予以严厉的谴责,并要以严厉的刑罚处置他们。相传作于西周穆王时的《吕刑》中有所谓“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大意是指官吏办事不公、贪赃受贿,执法者要秉公处理。三代对贪贿的惩处是否都出自“民本”思想的价值观,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但以条规刑律对贪加以惩戒,这是在以往基础上的一种发展。

  实际上,三代国家所直接控制的地区只限于“王畿”,官僚的选拔任用主要依据的是血缘而非才能,分封式的地方行政制度使中央对地方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这样的社会结构及其所决定的政体形式,使廉政制度的建设只能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也决定了当时廉政文化的整体发展水平不可能超越那个时代的限制。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国家形态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各国王权在摆脱了周天子的控制后日益加强,中央直接控制地方的郡县乡里制开始产生,世卿世禄的贵族制逐步让位于君主任命的官僚制。在激烈的竞争面前,出于强国的需要,也为了管理多层次并且逐渐庞大的官僚队伍的需要,廉政建设的迫切性摆在了各国统治者的面前。这一时期廉政文化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治家、思想家们关于廉政问题的思考多姿多彩。齐相晏婴云:“廉者,政之本也。”晏婴还与齐景公专门讨论过廉政问题。一次,景公问晏婴:“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婴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晏子的话含义很深刻,意思是廉政能否持久,关键在于各级官吏能否做到坚守美德,出污泥而不染,做廉洁的表率。先秦诸子百家的思想也几乎无不涉及廉政文化这个大问题,并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名言。例如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说:“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这个时期廉政文化中最令人瞩目的成就还数法家的廉政文化学说。法家从人具有贪欲的天性出发,既主张从制度上设官分职,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产生,也主张从道德的层面对包括君主在内的各级官僚进行教育。如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说:“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公心不偏党也。”法家的另一代表人物管子认为“国有四维”,即礼、义、廉、耻。他还说:“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法家的廉政文化思想较之以前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春秋战国之际列国的廉政制度、廉政教育乃至官吏的廉政行为的深层次价值观念在法家思想中大都可以寻到踪迹,而且整个封建时代的廉政文化也都无法回避法家所奠定的基础。

  谈到廉政文化的建设不能不说到《周礼》这部书。大约成于战国时代的《周礼》一书并不是一部关于周代官制的专著,而是主要反映战国时代的制度并掺杂了作者本人的思想。此书在中国古代廉政文化建设上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源远流长的古代廉政思想和当时风起云涌的廉政措施作了深入的内涵分析和典型概括。在《周礼·天官·小宰》中,作者说:“(小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意指要用这“六廉”的方法来考核官吏。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六种考核手段之前,作者都加上了“廉”字,显然是将“廉”从狭义的范畴抽象出来,赋予其更广泛而深刻的意义。后来的经学家总结出这“六廉”是“以廉为本”。“以廉为本”的“六廉”观是一个卓识,全面反映了我国历史上思想家对官僚队伍廉政素质的要求。如果说廉政文化是廉政制度、廉政行为和廉政思想的深层次结构之一,那么以上的“六廉”观就大体奠定了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内核。中国封建时代的廉政文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与完善的。

  廉政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结构和政治文化密切相关,反之,政治结构与政治文化的演进也促进着廉政文化的繁荣与革新,但是决定廉政文化形态的根本因素则是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一般来说,只要有公共权力的设立,贪与廉、勤与惰的对立观念,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就必然产生。这在任何国家大概都不例外,但问题是各个国家、各种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廉政建设道路往往存在很大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廉政文化的社会基础不同。学者们大多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在氏族血缘关系还没有彻底解体的情况下进入国家状态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中农村公社和家族公社的顽强存在,使得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是以“族”的形式完成的。松散的邦国联合体和“授民授疆土”的分封制是三代国家结构的主体,官僚的选拔采取的是世卿世禄的贵族制。这样的社会形态下,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程度很低,国家的官僚往往就是“族”的首领。因此,廉政建设的社会基础还很薄弱,廉政文化的表现形态还只是停留在对执政者的道德诉求和对腐败贪贿者的指责以及简单的刑律处罚上。井田制瓦解后的春秋战国之际,基层社会由血缘式的族聚结构化解为个体小农,对整个社会直接控制的郡县制和官僚制的建立使廉政建设成为上自君主下至庶民都十分关注的对象,中国古代的廉政文化由此才变得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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