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预付款,没有享受到相应服务,能不能退费?天津市两家法院以实际判决给出答案。
2022年年底,七旬市民王先生在红桥区一家保健服务中心预交10000元,但一直没有消费使用。2023年3月,该保健中心停止经营,经营者李某将未消费完款项的顾客转移至其新成立且换了店名的店中,王先生要求退费被拒,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李某辩称,他就是换了地方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以不同意退费。
红桥法院认为,李某在合同履行期内停业,将顾客关系转移至案外人处,属于变更合同内容,而变更行为未得到王先生认可,王先生也无法得到相应的服务,导致交付款项后想要获得的服务无法实现,因此有权要求退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80后”高女士也遇到了相似的情况。高女士在某健身公司购买了私教课,因健身公司拖欠教练工资,所以私教课教练拒绝给高女士预约课程、提供服务。高女士的私教课里还有13680元没用完,协调无果后,高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健身公司退还健身私教课余额13680元。
健身公司表示,可以调换教练,但不同意退费。南开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的履约内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因环境标准降低、教辅人员流失、营业时间不定、课程内容变动,而使服务质量不能保持以往水准,消费者的目的已难实现,因此判决支持高女士的诉求。
法官提醒,收了预付费,商家与消费者就成为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其约束,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商家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随意降低履行标准等,使得消费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即便收了钱也要退回。严格地讲,商家收取预付费,并不算商家的收益,只有当商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实现商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部分,才算商家的收益。提醒商家,谨慎对待预付费,预付费意味着相应的责任,不履约就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