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雯)面对小区内种种“困局”,如何实现群众事,群众议?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何为“城乡社区协商”?主要是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村(社区)“两委”组织城乡社区利益相关方,就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协商、寻求共识的民主实践。
社区里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启动协商“对话模式”?根据我市出台的《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特别是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文明养犬、公共设施使用、环境治理、村庄规划、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处置等;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党和政府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
哪类人群是协商的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楼门栋长、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应当重视吸纳协商主体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参与。此外,协商中,应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范围,协商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城乡社区协商的程序一般分以下几步:确定协商议题。城乡社区工作者等多元主体可以通过入户走访、座谈会、“两代表一委员”接访、微信群等线上、线下方式收集相关利益方提出的议题建议。乡镇(街道)可以向村(社区)“两委”提出需要城乡社区协商的议题,并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村(社区)“两委”研究讨论决定后,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和形式。村(社区)“两委”要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协商的主体、形式、时间和地点,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相关信息。开展协商。召开协商会议时,要坚持客观公正、机会均等的原则,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力求达成共识。对于一次协商未达成共识的,应组织进行多次协商。通过多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可以依法依规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等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公开协商结果。村(社区)“两委”及时将协商结果通过公开栏、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并接受居民监督。协商事项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向乡镇(街道)报告协商结果与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