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津冀三地医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京津冀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
自10月1日起,将京津冀区域内三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互认范围。津冀两地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后,因病情需要转往互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转入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提高个人自付比例。北京市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转外就医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同的报销比例。
本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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