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安徽寿县村民顾先生告诉记者,11月农忙时农机柴油用完后,他驾驶皮卡车去加油站打柴油被路政部门查处,被罚3万元。记者从淮南交运执法支队三大队获悉,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顾先生进行处罚,顾先生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村民开皮卡给自家农机买柴油被罚3万元,让人想到了一些“小过重罚”案例——农民贩卖的芹菜查出农残超标,赚了14元被罚10万元;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采耳店被认定无证诊疗,收入2000元却被罚22万元……有所不同的是,顾先生是为农业生产而自行采购柴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而与那些处罚对象一样,顾先生也等到了几乎相同的回应:处罚于法有据。
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此回应:顾某某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月9日,本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最低限额对顾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顾某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汽柴油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措施的条件下进行非法运输、储存等行为,极易因处理不当引发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顾先生的违法行为是按法律规定最低限额作出处罚,言外之意是已然手下留情了。可是,细加分析就会发现,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对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小过重罚”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上述提到的那些“小过重罚”案例,经媒体曝光后都已得到纠正。
而如顾先生的情形,执法部门似乎也可以酌情免予处罚。“你不让农户自行运输柴油,又不准履带式农机上路行驶,那怎么加油?”“难不成需要加油了,就用板车把农机托运到加油站?还是请专业罐装车辆运输?这根本不符合农业生产规律。农收时争分夺秒,一旦出现恶劣天气,没来得及农收,可能这收成就毁了。”顾先生发出的灵魂之问,也是农村普遍存在的实情。执法部门不应脱离群众的实际需求去执法,应更多地考虑农户的实际困难。而3万元罚款对普通农民来说并不是小数。顾先生卖了粮食又东拼西凑借钱,交了3万元罚款后取回了被暂扣的皮卡车。这已经不是以罚代管了,是“管杀不管埋”。
好在,当地执法部门在回应中表示,“我们将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统筹解决好行政执法和群众需求的矛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农忙季节组织合规的车辆和人员服务田间地头,全力以赴为群众做好服务保障工作。”顾先生已向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事情或有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