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该案从立案侦查到审理终结,仅用时48小时。
2024年1月9日晚,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滨海新区学校大街开往某小区,途经大连道与浙江路交口等候红绿灯时在车内睡着,于次日凌晨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过程中,审判员合理把握庭审节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庭审规范高效、效果良好,被告人郑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
本案已当庭宣判。
新报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