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通过提供与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相当的公益劳动,替代性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践行恢复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这种替代性履行方式为劳务代偿。在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近年来天津法院系统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及司法实践的相关情况,对积极探索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的司法导向作用,给予积极肯定。
当一个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身为守护者,用自己的脚步一步步丈量曾经忽视的土地,唤醒内心对于自然环境的热爱,这种潜移默化的改变既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觉醒。
从捕鸟到护鸟 一名被告人的蜕变
捕猎是于介虎(化名)的爱好,也曾是他为家人改善生活的办法。2022年10月初,于介虎在自家村西一片玉米地里投放了诱饵——用麻醉药拌过的面包虫,又在附近放置了诱捕器——一台反复播放鸟叫声的复读机。一大群云雀听到“同伴”的叫声飞下来觅食,没过多长时间,它们都像喝醉酒一样东摇西晃起来,于介虎连忙奔过去捡拾。
有爱鸟人士发现后报了警。警方迅速赶到,把他当场抓捕,查获活鸟1只、死鸟1只。警方又在他家冰箱及屋顶上发现90只死鸟,经鉴定全部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云雀。于介虎并不知道这92只云雀意味着什么。他后来接受采访时说,母亲因患病身体虚弱,他想用这些鸟给母亲补养身体。
经相关部门认定,云雀每只价值为1500元,本案涉及价值138000元。幸好有1只云雀活着,被放归自然。91只死鸟价值136500元,是于介虎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损失,于介虎必须赔。
他没想到寻常所见的“家雀”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他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父亲去世了,母亲没收入,家里生活拮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于介虎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判决。于介虎没有固定工作,其所在村委会有关于护林、护鸟的公益劳动岗位,愿意接收他参与劳动,并对其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管理,于介虎本人也愿意通过参加上述公益劳动的方式代替履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义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他配合相关部门通过参加公益劳动代替赔偿国家野生动物损失136500元,公益劳动时间为23个月。
判决自2024年春天生效后,于介虎就围绕爱鸟护鸟开始了公益劳动。村西——他曾经捕鸟的玉米地,以及村南的数百亩防护林,都是他的巡护领地。起初他总想躲过人们的视线,天刚蒙蒙亮就起床,赶在人们集中外出前把自己隐入树林深处。清晨,百亩防护林刚刚“苏醒”,各种鸟在树枝上唱歌。在日复一日的巡护过程中,他越来越懂得欣赏大自然,感受人与自然的融合,体会身心的愉悦和释放。渐渐地,他变了,就算鸟在他身边,他也不会想到捕捉,而是本能地想要保护它们。鸟类也与他日益亲近,就算他行走在林中,鸟群也不会腾空飞起,有时还会在他身边踱来踱去。再看到有人故意设在林中的捕鸟网,他也会心生气愤,寻不见人,就把网扯下来。这是村治保主任教给他的办法,如果见到下网的人,就教育一番,让其自行把网带走;如果寻不见人,就把网取走,不能让捕鸟人得逞。
转眼已过两个寒暑,村民们都知道于介虎在巡林护鸟了。目前,于介虎的劳务代偿期已结束,而他依然会不时去防护林转一圈,依然会对捕鸟行为大胆制止,也不再羞于见人,不管什么时候都大胆巡林,向人们讲述护鸟常识,甚至不惜现身说法。一个曾经的生态破坏者,蜕变为一个守护者。
正能量的聚集也反哺了于介虎的个人生活。巡林后,他的生活越来越有规律。巡林后期,村委会帮他找了一个夜班工作。他夜里上班,下班后巡林,吸饱负氧离子后回家睡觉,再起来去上班,不耽误劳务代偿,也给家里赚了生活费。多年来为儿子操心的母亲,总算放下心来,身体也硬朗不少。
一个与于介虎年龄相仿的被告人劳务代偿后说,以前非法捕猎的时候,因为心慌没心情欣赏,现在自己一步一步地走、查看,感觉家乡的环境太美了,如果再有人破坏,他第一个不答应。
厘清生态赔偿账 从一罚了之到以劳代偿
武清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沈刚告诉记者,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和全民所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要赔偿。涉环境资源案件中,野生动物损失的计算依据是国家林业局2017年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该《方法》第四条规定,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倍数核算。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于介虎捕捉的云雀,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因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乘以5,每只核定价值为1500元。
对于这笔账,很多人不知道,也算不清楚。在实行劳务代偿之前,通过捕鸟方式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的被告人,也被计算了野生动物损失,但当时基本是判处罚金,缴纳完就完事了,且多为家属代缴,不会对周边人产生影响,被告人本人也容易好了伤疤忘了疼。劳务代偿机制推行后,被告人在日复一日的履行中,会不自觉地对比、反省,越对比越能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给家庭带来的损失。很多被告人在劳务代偿后走上了正途。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聂辛庄村果农聂某因为安装果园防鸟网导致野生动物损失1.8万余元。聂某家有一亩多苹果园,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加强,鸟的数量和品种越来越多,候鸟过境时,会飞入果园啄食苹果。市场上有提供给果农的驱鸟器,但聂某认为价格太贵,于是在果园上空安装防鸟网。有的鸟被果园吸引往下飞时,粘在防鸟网上死掉了。相关部门巡查发现,网上有十几只鸟,其中一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隼。聂某因此获罪。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聂某赔偿1.8万余元国家野生动物损失。
因为聂某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野生动物损失赔偿,经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民三庭在审理中调解,聂某得以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损失,内容包括巡田护林、宣讲等。一中院还给属地镇政府发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强法制宣传。一中院也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延伸法律服务,到当地开展普法宣传。在一中院和大王古庄镇组织下,聂某向果农宣讲爱护生态环境常识,通过现身说法,让广大果农认识到爱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创新模式 “惩戒—教育—修复”三位一体
劳务代偿是法律术语。在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有的被写成通过参与公益劳动赔偿,有的表述为以提供保护野生动物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赔偿,说法不一,但统称劳务代偿。这项机制一经推出便广受好评,不仅被告人深受裨益,就连监督履行的村委会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都认为好。
沈刚认为,劳务代偿是一种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深入人心的灵活方法,是生态环境法典损害担责原则的落实,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实现了“惩戒—教育—修复”三位一体,监督落实很重要。
武清区陈咀镇东肖庄村治保主任罗会增负责本村劳务代偿监督工作。他监督履行义务人巡林,既有监督者的威严,又有乡亲的理解与包容。他亲眼见证了一例劳务代偿,朴实地说:“那孩子不坏,就是以前有点不着调,也不上班,就知道捕鱼捉虾,现在知道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也能稳当上班了,他家的生活也好了许多。”
武清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高旋介绍,近年来在办理涉生态环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过程中,探索推行了“替代性修复”模式,即违法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后,如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力全额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允许并引导他们通过提供公益劳动等方式,来折抵应当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为确保不流于形式,在适用情形、折算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有严格规定。首先,对违法行为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细致调查,通过走访村委会、查询资金流水等方式,确认其确实存在履行能力困境且确有悔罪表现;其次,严格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测算折抵生态损失的公益服务时长;最后,主动联系违法行为人所在镇政府及村干部,联合制定执行规范,通过环境治理考勤、普法宣传台账等对劳务履行情况全程跟踪、实地查验,确保以劳代偿真正转化为生态修复实效。这种做法有效破解了部分案件执行不能的困境,避免了违法行为人因案致贫,彰显了司法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天津探索 具有前瞻性值得推广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小钢说,法院在依法认定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但违法行为人无力承担的情形下,可以判令违法行为人以劳务代偿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具备推广价值。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6号)第2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森林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社区服务等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并合理确定劳务代偿方案。2026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留了这一条款的相关规定。
劳务代偿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不仅可以提升生态环境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而且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追求的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立法目的,天津的尝试具有前瞻性,值得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