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雷风雨)日前,市城市管理委修订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供热服务,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该《办法》对供热计费面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细致界定。今后,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不再单看使用空间,而是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邻居的隔墙按一半计算,外墙则要量至外墙皮。对于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同时,针对阳台、阁楼、跃层等特殊房型,新规也分别明确了是否安装采暖设施的不同计算标准。
对于非居民住宅热用户,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层高超过3.5米的超高部位,需乘以层高系数折算。地下空间的计费方式也首次进行了详细规定。
目前,我市居民住宅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非居民收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在交费时限上,该《办法》明确,用热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采暖费。逾期未交的,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千分之一;没有签订合同的,则按千分之一执行。经催告后逾期30日仍未交纳的,将按合同约定处理。
该《办法》还体现了“多退少补”的公平原则。若遇供热价格或计费面积调整,已交纳的费用将重新核算,差额部分多退少补。若发现计费面积有误,此前年度已交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不补”;未交费的,则按更正后的面积交纳。
此外,该《办法》对新建房屋、用热户变更、因故停热等情形下的费用交纳与退还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市民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操作依据。市城市管理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是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的具体举措,通过精细化管理,提升供热服务效能。
